理論上依據您的資料,租屋公司已經盡其所能協助您解決您的問題,同時事實上決定終止租約的決定是基於您個人的自由意誌,所以理論上租屋公司對與您所謂的損失並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這不是說您不能對這個公司提出任何法律訴訟,然而老貓很難相信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會同意您的要求。
然而,您做出這個決定的基本原因是在於您的鄰居所製造的噪音,然而噪音的標準因人而異,所以一個簡單的問題是您要如何證明對方的吼叫是噪音,所以管理公司介入處理的記錄就成為相當重要的資料,因此您是聰明人,如何取得管理公司的合作就在於您要如何麵對與處理與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所謂"投鼠忌器"就是這樣的情況。
最後,您個人的損失,您索賠的對像應該是您的鄰居,然而因為他已經 produce 精神問題的文件,所以您有很大的可能會麵對一個"有同情心"的法官 (事實上老貓也會)...不過如果您能夠證明您所麵對的"騷擾"已經超過正常人可以容忍的範圍,或許可以經由小額賠償庭索賠,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