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實例推出這樣的結論嗎?不知美國的情況,加拿大的保險業,是被法律法規高度管理的行業,

法官在判定時,通常以保戶利益為主,傾向於弱勢的一方,即使條款明確注明非保險公司責任,也多數會被判定賠付。所以,各公司在理賠時,極少會有所謂的貓膩。而公司之間,尤其車險,定責分明,不會有聯合對方損害自己客戶利益的情況,因為不符合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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