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結婚,辦公證!!!

小弟在海外混了多年,沒啥明堂。想回國找找機會,也想和我的LD把關係定了。在中國領館辦理《無配偶聲明書》,但領事官一定要我在該公證書上加入與未婚妻無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請問這個做法合法嗎?我可以回國再辦理無血親關係證明嗎?或者兩個可以分開辦理嗎,即辦理一個無配偶聲明書,一個無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書?請教各位大俠的看法。不甚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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