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A) 任何民事協商是可以加入條款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完成約定之間與之後,對於整個事件的經過與內容保持緘默,所以您的先生是可以在離婚協議的條件中加入要求您於離婚之後不能對方公開發表任何損及他個人名聲的言論的條件,您答應與否是您的自由,但是因為這個要求不同調,導致對方拒絕同意任何其他已經承諾的東西,然而隻要是這個協議在沒有真正被法官接受,寫入最終的判決之中,那麼對方的行為是合法也合理。

(B) 言論自由的底線是以不傷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為優先,所以在您的情況,您如果在離婚協議中同意對方日後保持緘默的要求,那麼你就必須遵守這個要求,如果你不同意,那就不要答應。同時就算是對方沒有要求,如果您日後的言論真正損害對方的利益,不代表對方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您賠償任何損失。

(C) 老貓的回應是基於您的post,沒有任何誇大或是不實,同時這裡是法律論壇,請您針對法律部份來考慮,至於道德的部份或是誰支持誰,這並不重要,同時美國各州的家事法或許有相當的差異,但是對於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考慮對於雙方是否公平,因此一般如果是所謂的"淨身出戶",通常很難讓主審的法官認可,同時對方在正式法律程序中提出整個安排並非出於個人意願,所以一旦法官同意對方的說詞,你這個安排基本上行不通,良心說,老貓已經勸過您,然而您就是不聽,這就是為什麼幫你起草這個協議的律師,大概也是因為考慮懶得與您爭論,所以隨您的要求起草這個文件。

(D) 在美國法律,對於婚內出軌是認定這是民事問題,所以沒有任何特定刑事法律認為這是不合法,因此對方出軌多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的,至於是否合裡,婚姻有如一個生意,必須用心經營,所以當婚姻出現問題,基本上一般都不是特定一人的過錯,所以良心說,老貓對於國人特別是國女在離婚時要求"淨身出戶"的做法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不過這是您的選擇。老貓尊重但是並不同意。

所有跟帖: 

多聽聽老貓的, 再好好仔細想想, -金米- 給 金米 發送悄悄話 金米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29/2019 postreply 07:43:58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