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下來,遺書大概是丈夫死後房子屬於妻子,也考慮萬一夫妻同時過世,那麽就是兩個孩子的。
她要經過probate court拿到判決,才能改title,還沒有到那步。因為沒有子女的份額,他們自然不必非要配合。
關鍵繼承法,當時我在中國辦理的時候就認為是一個怪圈,中國繼承法也是以遺囑為先,法院要求遺囑通過公證,但公證處卻要求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才會辦理,完全忽視遺囑人的權力。我以為美國會好些,但沒想到居然也是類似,即使在條件不成立下,依然要求隻要出現在遺囑上的,就要通知配合。雖然形式不完全一樣,性質都給了當事人不必要的難題,不明白有什麽意義。
親人死了,還要幫忙處理和自己無關的遺產,擱在誰身上都不會真正願意,如果沒有其它規則做backup,很容易被牽製,製定這個程序的人沒有腦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