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常用的手段是overcharge 對方,以此進行bargain。現在沒人知道最終結果怎樣。給你一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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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數字顯示,美國有73.5 millions 人有犯罪記錄,相當於成人總數的30%,可是人口統計顯示是249 millions,可見比例非常之大。克林頓時代,曾經提出解除某種犯罪記錄,特別是青年人的犯罪記錄的倡議,未果。你要找的律師是為你服務,如果那人不為你的兒子辯護,你花錢找他幹什麽?這樣的律師是無能力進行辯護,還是為檢方服務?如果律師說願意為你辯護,你要問他以什麽為辯護基點,達到什麽目標?說不出的,就是混吃律師,隻想賺錢罷了。如果警察有程序上的錯誤,對方drop case 的可能性很大。你可以問律師,從他的角度看,此事件中是否有程序錯誤。總之,不要雇用沒有為你辯護熱情的律師,那不是你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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