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除了交通法庭,沒有上過其他正式法庭,而且,至今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律師。請教萬一由我們自己應付,該如何應對法庭的程序。
1. 美國網站提及第一次僅僅是聽取各方的申訴。這是真的嗎?為什麽交通法庭,當庭就給出結論?這個很重要,因為如果還有機會,我們就把主要證據留給律師。這次僅僅是不同意她的指責。
2. 現在,和對方的lawyer 聯係還有沒有意義?因為,明顯的那個manager提供給她的證據都是錯的,或者是不清楚的。我們還能亦希望於她能按法律說話嗎?(還是完全是敵人的關係)。
3.我們當然和court事先聯係嗎? 沒有人聯係我們,是否就意味我們隻能上法庭?當然,withdrew the lawsuit在目前沒有充分準備的情況下是個好事,但這樣也失去了陳述的機會。那麽,是否我們以後也可以反告這個manager。請建議。
4. 這個manager不僅要告我們,而且,要我們付lawyer的錢。怎麽和對方的律師deal,取消她們的charge?
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