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打到警察局詳細查詢,警察否認曾經打過電話,於是,警察警惕,到了收到電話的人家,從收到電話的記錄中查到是鄰居家來訪的兒子打的。證據確鑿,電話過去,對方承認。警察起訴,過堂,判為第二等級輕罪,罰款1000美元,罰community service 500 小時,上學習班,probation 三年。另外一件事,一個二戰時期的著名攝影家的私人cook 冒名簽寫了主人的check, 報案到警察所,警察調查之後起訴,法院判了那個cook。這兩件事都是我親曆,恰巧眼見。 以你說的情況,是個criminal case,你報案,警察調查和起訴。 警察喜歡這樣的case,因為太容易破案了。應該報案。就是你沒有損失,也應該報告不法行為,這是公民權利和責任。
夠敢幹的。這是criminal act。 我曾經一個鄰居的兒子,28 歲來父母家看望,期間冒充警察打電話,接電話的人
本文內容已被 [ 笑薇. ] 在 2019-09-19 06:51:56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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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警察,即使隻是嚇唬一下,沒造成實質損失,性質也是很嚴重的,警察當然重視了,這屬於“太歲頭上動土” -需要請教- ♀ (216 bytes) () 09/18/2019 postreply 18: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