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證據是哪個部門造成的問題。
我曾經在校園不慎摔倒,學校警察立即將我送到醫院急診。之後,他們報告給學校international office,student affair 和學校space management 部門。在校方調查之後,確認是甬道的水泥板的joint 部位有一個突起的部分,造成摔倒。隨後,學校對路麵進行修理。而我的所有醫療費用由學校承擔,student affair 通知了教授,那天的缺席課不算缺席。這些都是後來international office 的dean 找我當麵給我各個部門所做的處理和整個事故 report 時告訴我的。對於他們的處理,驚訝之餘,心懷感激。之後,我給學校感謝信和一副尚好的書法以示感謝,並在校報上發表文章描述事件經過。其實,不是因為趕課,走路太急,大概也是可以避免的。
再給你講個事。一個母親把孩子放在購物車裏,不慎孩子摔出車,當時沒有外傷。可是店經理一定要她帶孩子去醫院檢查,母親表示反對,但是在超市經理的堅持下還是去了,檢查結果,身體無大礙。超市和醫療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醫療費用。那個時候保險沒有copay 或者 deductible 的 概念。幾個星期之後,這位母親收到超市經理的信。超市負責此事是因為事故發生在它的地方,它的保險承擔責任。
以上兩件事僅供參考。兩件事都發生在上個世紀,今天的世界已經很不同。回到你的問題,(1)如果你有什麽證據證明closet以及地麵設計和施工有問題則會對你非常有利。(2)如果事情出在美國的賓館,賓館是有責任的。承擔這樣一件小事絕對不是問題。不知道韓國法律是怎樣的。(3)在起訴賓館之前,先與賓館聯係,協商解決。相信五星賓館是有相關的保險項目。許多問題都是在這個level 進行解決。世界各國的律師都很貪婪,跨國律師的費用更不可忽視,贏不贏官司都掙錢。你這個case是小事,有沒有人接是個問題,你要不要花那麽多的錢也是問題。法律麵前並非人人平等。顯然,法律對有錢人有利。堅持以打官司解決問題的人不外乎以下幾類;一,用的是納稅人的錢或他人的錢,二,有錢人,不在乎律師費用,三,知道一定能贏,四,寄希望對方付自己的律師費,五,律師在贏官司後分成,六,是被告。不得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