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最近接到一個買家的律師來函,說我賣的產品(消費者電子產品)因為沒有貼加州要求的“可能含有致癌物質”的警告標簽,所以要sue我。現在在sue之前,要求我和他們聯係,看是否能settle。我向對方律師要求提供檢測報告。對方發來產品照片和專業機構的檢測報告。當我打開文件一看,發現相片中的產品並不是我賣的產品。產品上的牌子是別的公司的。也就是說,這個報告所測的是別人的產品。
需要說明一下:這個買家是專門在網上購買大量類似產品,然後發現沒有貼這個警告標簽,他就聯係律師提起訴訟威脅,以取得settlement 的賠償。他確實買過我的產品,也有發票。
我想請教一下:我是否需要告知對方律師,說明這個產品及報告都和我的產品沒有關係,要求對方主動撤訴?如果我現在不告知對方,等到上庭以後當場指出他們的錯誤,是否合法?是否更有利?我擔心如果現在告知對方,對方可能會去找回我的產品,在起訴之前再重新去做檢測。
多謝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