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真屬美國“準備上市”公司,怎會如此不規範?分公司與總公司間什麽關係? 法人並兼任director居然未看全文就簽字,犯這類低級錯誤? 怎感覺象保健品直銷/傳銷公司,幾個人頭就能算個分公司“法人director”。與美國正規大公司組織結構,位置職稱和財務運作根本兩回事。
若真屬美國“準備上市”公司,怎會如此不規範?分公司與總公司間什麽關係? 法人並兼任director居然未看全文就簽字,犯這類低級錯誤? 怎感覺象保健品直銷/傳銷公司,幾個人頭就能算個分公司“法人director”。與美國正規大公司組織結構,位置職稱和財務運作根本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