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投票權
犯人沒有投票權,但是他們是公民。小孩沒有投票權。1865憲法15修正案賦予黑人投票權,1920憲法19修正案賦予女性投票權,按照你的說法,公民的定義都在變。曆史上和當代,公民和投票權是兩回事
投票權是各州自己製定的,美國內戰前,有的是白人男,有的是有地產的白人男。建國的時候沒有統一的投票標準,也就是說沒有統一的公民標準。
第二,合法移民曆史上和現在也可能有投票權
但是人口統計一直沒有修憲。就是算free person,小孩,成人,犯人,合法移民,非法移民,都是憲法定義裏麵的free person。
要算公民,其實就是排擠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