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他爸婚外戀幾年了,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一直AA製,有一個共同賬戶付共同開銷,然後各自有各自的賬戶,當年他提出來這樣AA的時候,我們還寫了個協議(沒有公正),大意就是各自私人賬戶上的錢各自擁有。這是他當年提出來的,我也沒多想。我想請教法壇,
1) 要離婚的話,這個私人賬戶上的錢要作為共同財產分嗎,我們在紐約州,他搬走和別人住我自己帶著孩子已經幾年了。
2)有沒有什麽辦法在申訴離婚前轉走私人賬戶錢,因為他恐怕已經轉走了他的,我的一輩子都給毀了,如果自己省吃簡用攢下的錢再被他分了,我就真的欲哭無淚了
3)我一直想和他協議離婚因為知道請律師要花很多,他一直沒說話,我現在也拿不到撫養費,想通過family court 或者child support collection service先拿到撫養費,這樣做有沒有什麽問題。
4)看到孩子撫養費大體是有公式計算的,一個17%,兩個25%, 三個。。。這個計算的時候是用對方pay check收入直接算,還是雙方現有財產也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