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了一些英文網站帖子的結果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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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的結果是這樣: 

1, 大多數人建議還是要有這個child support payment letter;

2, 也看到過一個帖子, 事主(男)和我情況相似, 前妻不肯寫, 但是自己有bank receipt之類的東西(過去十年左右的撫養費支付證明) , 還找了移民律師, 據律師說是沒事, 頂多給你個RFE, 或者拖延整體審批材料的時間. 

所以現在越來越拿不準到底該怎麽辦, 心裏沒有底. 

提前感謝8老師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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