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1:00,路上沒有車,這個警車跟了我很長時間,沒有閃燈,我不確定是不是警車,所以一直開的很慢 比限速低2-3邁,在限速以內,結果真的是警察在後麵, 他一閃燈,我就馬上停到邊上,得了這個罰單: 39:4-92, failure to change lane for emergency vehicle, 也沒有寫多少錢, 不能罰款了事,還要上庭。
上網查了這個39:4-92, 罰款250刀加出庭費,所以打電話去說一定要我出庭, 不能寄錢完事。正好他們可以再好順便收個出庭費。我就是想請教大家,我這個情況有沒有可能贏, 理由如下:
1, 天黑,看不清後麵是警車,不知道他什麽時候跟上來的,等看見了他閃燈,馬上讓到一邊,給了罰單。
2。我的車是灰色,他單子上寫紅色,說明他也看不清。我是因為看不清,不知道是警車,所以沒有讓,不是知道了是警車,仍然不讓,所以沒有違反39:4-92
3, 怎樣證明他是abuse power, 給了這個罰單。上哪裏可以找到類似的案例。隻找到了這個新聞,看樣子NJ亂開罰單士有年頭了。但是這個和我的情況沒有直接聯係。要找到更直接的證據,他們用類似的方法賺錢。
萬分感謝你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