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和法官在沒其他有力的證據的前提下,基本上是會接受警察的口供為唯一一個真實的證據。driver是沒辦法用口述來defeat警察的口供。如果沒有其他的助證,唯一的辦法就是用警察自己的口供來defeat他自己。加拿大不知道怎樣庭審。在美國一般是警察先作口供,然後driver作供。另外一個環節就是driver可以對警察進行cross exam。問一係列的問題。這個環節隻要從一個警察沒有prepare的角度發問,問出一些實質性,而且他有可能作出一個和他剛才作供的內容相conflict的答案。因為警察是唯一一個法官會接納口供的人,driver指出警察的答案是自相矛盾的時候就有足夠的理據證明警察的口供是有著合理性的疑問,讓法官考慮不再接納警察的口供。達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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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級法院法官判警察贏,並對我說,他“have to support police,”因為” what if 2 o’clock -笑薇.- ♀ (724 bytes) () 03/23/2019 postreply 17: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