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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的法律處理這個問題的流程 (台灣民法,債權的部份比較清楚, 所以老貓用這個作為範本來討論)

 
當債務人死亡時,如何追討債款?

關於債務人若死亡,法律規定債款的追討原則如下:

1. 關於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亦由繼承人繼承。

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 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 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三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

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後,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所謂「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應指依照法院公告之期限內報明,且繼承人並不爭執其債權者;若繼承人對該債權人主張之權利有所爭執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就該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以遺產分配清償)保留其權利。

所以,如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時,於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訂一定期限公告後,債權人自得報明債權,並不需對繼承人起訴後才能報明。

但如繼承人對債權人報明之債權有異議(存在否、數額等)時,債權人應自報明後,向全體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或確認債之關係存在之訴,法院無權拒絕債權人報明債權。

3. 若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後,由遺產管理人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公示催告程序)、四款規定,清償債權,所以債權人依上述限定繼承規定相同,依期陳報債權即可,除遺產管理人對於債權有異議者外,不需以起訴方式請求。

國內的民事法的債權繼承請參考這個資料,中國的法律最麻煩的部份是有關這個部份的規定是跨越民事繼承法與民法,但是這兩個部份對於您的情況都沒有如台灣法律有專款詳細的規範,這是真正的問題,

http://www.66law.cn/topic2012/zwrswhrhztqk/

中國法律中主要你需要考慮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如果對方的子女或是法定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那麼問題就比較好處理,但是如果對方不作任何動作,但是實際是佔用這個產業,那麼你的問題就比較麻煩,因為民法債權的部份似乎沒有詳細說明處理的流程,老貓的建議是在國內委託專業處理這一類問題的律師來處理,不過你的麻煩是你人在國外,就算是房屋最後必須經由拍賣來償債,如果拍賣之後價格過低甚至於是流標或是拍賣之後,買方因無法驅逐現在住在屋子中的住戶而拒絕履行拍賣之後付清購買價款的責任,那麼你仍然不可能取得任何實際的款項,總之因為中國法律上的不足,你的麻煩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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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複,國內的法律就是問題,更像個笑話 -大千世界dqsj- 給 大千世界dqsj 發送悄悄話 大千世界dqsj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21/2019 postreply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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