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初創公司A (VA的C-Corp),三年多前就已經正式關門了,其中人員早都已經各奔東西了。A有一個spin off的公司B。應該是兩年前左右B公司和B公司的President與另外一個初創公司C產生了知識產權糾紛(C設了個套把B給套了),上了法庭。最近也就是一月份C公司讓法庭subpoena索取A公司創建開始的所有各種一大堆資料。(注:B公司的President也是A公司的President,但是公司A不在這個糾紛訴訟之中)。subpoena發給了A公司以前的公司事務律師,subpoena對象是A公司和A公司以前的公司事務律師。A公司以前的公司事務律師也不知道當時的公司founder都去哪裏了,就發了找到email給以前的founders發了email並附上subpoena。問題是A關了三年多了,資料早就沒了。實際上A公司以前的公司事務律師和C還不知道A三年多前就關門了。
我不知道我表述的清楚不,我的問題是:
1. 我是A的Founder之一,收到email了。這個subpoena對我有法律效力嗎?我可以不用理會嗎?
2. 公司A關閉三年多了,subpoena可以針對一個不存在了的公司麽?
多謝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