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我說的那個250 法官有類似之處。你的judgement 不是根據交通設置應該導致的

結果。如果兩邊的車都看不到對方,有這樣的路口嗎?如果有,責任也就很顯然了。當然你是在抓那位車主的話語漏洞。 可是你的argument 不能幫助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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