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到一個加州工作。 短期出租了一個公寓 (就1個月的租期,租約寫了搬出日期)。 簽約的時候 疏忽了沒有看需要發30天搬走的notice (我以為截至日期搬走就行了).現在公寓要我多付一個月的月租(等於再多租一個月)才能搬走。這讓我十分煩惱。 我的公寓有個問題。 公寓在三樓,距地麵22 feet. 客廳的窗台很低(據地麵22 inch)窗戶能被完全打開(24 inch)。這個不符合code 規定:小於24 inch 的窗 (距地麵>6 feet) 隻能開4 inch. 其他州曾經有過 小孩摔下樓的例子。(下麵鏈接)。 我5歲的小孩可以輕鬆的打開窗戶。 住在裏麵確實對小孩很不安全。
小孩墜樓因為窗台太低。
請問我能justify uninhabitable condtion breach my lease (還有30天)麽? 下麵圖片說明這個問題。
另一個選擇就隻能把鑰匙給公寓讓他們看又沒人租了。不過現在是淡季很多房子空著。估計他們也不會先推薦我的。
多謝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