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發在撫養費那邊。發現應該在贍養費這邊。希望得到指點。多謝!
對方擁有至少三處房產,離婚時,我把房子已經給了對方,而且沒有交換任何利益,但現在對方還是以我工資比其高要求support。而我什麽財產都沒有,還有銀行負債。請問大家,離婚贍養費裏,完全不考慮各自擁有的房產和財產,隻看收入嗎?我的律師是這麽說的。可是明擺著對方比我富有,隻有現金收入少於我一點兒而已。這樣,我還是要付對方贍養費嗎?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可參考嗎?
對方應該還有相當數額的繼承款,我無法知道具體的銀行和數額。也不知道是否能請法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