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熱心回複!我在加州。對方在德國。但離婚是按加州的法律判的。
child support, 我已經申請了modification。 但是,之前多付的,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方歸還呢?有具體的法案可以參考嗎?
另外,child support 不是主要問題。可以隨時申請修改。
現在是spouse support。對方擁有至少三處房產,離婚時,我把房子已經給了對方,而且沒有交換任何利益,但現在對方還是以我工資比其高要求support。而我什麽財產都沒有,還有銀行負債。請問大家,離婚贍養費裏,完全不考慮各自擁有的財產,隻看收入嗎?明擺著對方比我富有,隻有現金收入少於我一點兒而已。這樣,我還是要付對方贍養費嗎?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可參考嗎?對方應該還有相當數額的繼承款,我無法知道具體的銀行和數額。也不知道是否能請法院調查?
對了,我應該到贍養費那邊發帖。下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