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要的關心是看對方在受傷後是宣稱完全失去工作能力還是失去部份工作能力,一種可能是對方可能是受傷後隻是不能做特定的工作或是過去工作所需要的特定動作,因此對方也許仍然可以從事不同性質的工作, 甚至於是在同一類的工作環境做一些輕鬆的活,舉一個例子是,當事人也許以前在餐館中是廚師,因為受傷之後不能再從事烹飪的工作,但是他仍然可以擔任企台的工作,這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人在其他餐廳也擔任主廚.那麼就有戲....
(B) 法官容許對方做理療是基於對方所提供的醫療報告與自述,如果你有意見,你可以提供適當的證明給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證明對方經專家評估已經完全恢復,不需要任何進一步治療,否則對方接受理療之後,情況稍有改善,因此可以做一些輕省的活以維持家計,這並無不可. 至於你的錄像最重要的功能是證明對方已經情況好轉,同時"逐漸"恢復工作能力,因此如果對方堅稱下半生再也不能工作,這是反擊對方最好的證明,然而對方隻是要求進一步的治療以求得完全恢復,那麼你手上的資料就證明了法官的決定是正確的....
因此,在不知道整個事件詳細情況的前題下,老貓隻能這麼回應您的問題,同時這種剝皮的問話方式確實很浪費時間,特別是人生苦短,老貓不希望再浪費時間在這個問題之上,因此不便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