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提前搬出(合同9月底, 5月底搬出)
找新房客, 簽合同是7月7日,新的房客從8月16日入住,空期2個半月, 6月, 7月, 8月半個月
原來的房客有2個月押金, 我全部扣除, 理由是提前搬出, 還有一些修修補補, 2個月押金當然不夠, 也就算了。
現在房客把我告到加州小額法庭, 理由是:
1)房客認為我們選擇新的房客要求太高, 所以沒有及時找到新的房客。
2)因為沒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間花了一個星期裝修了廚房。
所以房客認為在提前中止合同方麵不能扣
3)在6月, 7月, 8月半個月空期期間,房客付了的水費,電費, 垃圾費, 園丁費, 大概$800, 讓我全部還給他
現在我怎麽應對
1) 房客搬出後, 為了找到新的房客, 我化了$1000打理了後花園, 化了$2,000, 換了新的BBQ, 裝修了廚房 ($10,000)這些應該與原來房客沒有關係
隻是證明我在積極找到新的房客。
2)因為沒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間花了一個星期裝修了廚房。怎麽應對?
3)空期期間的費用, 應該還回房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