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的100個刑法案例 (ZT)

來源: 路邊野花不採白不採 2018-11-21 09:41:5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2571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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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博士。講課幹脆利索無廢話,直擊考點絕不拖泥帶水。人送外號“幹貨蔡”。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師,每天早上5點起床跑10公裏是他堅持多年的雷打不動曲目。人送外號“蔡跑跑”。敬業、認真、專注,是他的最大特點。幹貨答疑10公裏,老蔡帶你過法考。刑法老蔡,你值得擁有。

1、A住在森林邊上,對13歲的繼子B早就心懷殺意。在一個雷雨交加的白天,A讓繼子B穿過森林,到森林的另一邊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讓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條小路的陷阱中摔死。B出發,但在離陷阱僅有3米時,遭雷擊身亡。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擊身亡的結果,不能歸屬於A。既然“行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擊身亡而讓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擊死,都不能進行客觀歸責”,那麽,本案就更不能進行客觀歸責,即不能將B被雷擊死的結果歸屬於A的行為。換言之,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其次,隻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結果可以在客觀上歸屬於行為人的行為時,才能談論是否存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這一問題。故本案也不存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問題。

 最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A讓B去森林並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為,是否已經產生了緊迫的危險,如果離陷阱比較近了,危險具有緊迫性,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離陷阱還比較遠,如B剛出門即遭雷擊身亡,對A就隻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預備。據此,本案中A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2、A、B、C三人於冬日的某個夜晚在一小酒館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輛出租車將C送回家。但到了C家樓下之後,C堅持不下車、不上樓,還要再回那個小酒館喝酒。A遂陪C返回那個小酒館,但小酒館已經關門了。A勸說C趕緊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於是,A就將C留在小酒館門口,準備自己回家。A在回家之前,給B打了一個電話,說C現在就在小酒館門口,B表示由自己來送C回家,A看B這麽說,就安心的回家了。B來到小酒館之後,發現C並不在門口,找尋半天,也沒找到C,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C被人發現凍死在離小酒館30米遠的拐角處。

問: 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B無罪,因為其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可行性,畢竟他在小酒館門口找尋了半天也未找到C。

A成立不作為犯罪。首先,A具有救助C的義務,義務來源是自願接受的先行行為。其次,A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理由如下:(1)A先承諾將C送回家;(2)A將C送到C家樓下之後,C不下車時,A完全可以通知C的家人或者鄰居;(3)A應當並且能夠等到B到了小酒館之後再離開,但A卻提前離開了。最後,A的罪名,要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要麽是遺棄罪。之所以可能成立遺棄罪,是因為醉酒的人可以被認定為遺棄罪對象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3、A駕駛農用三輪車載客。按照規定,農用三輪車的限高是2米,A的農用三輪車本身是1.47米,但A在車頂上焊接了行李架,導致車高2.29米。B在人行道上接電線。按照規定,電線的高度必須是2.5米以上,但B接的電線隻有2.28米。A駕駛農用三輪車經過該人行道時,碰到了電線的接頭,導致車身帶電,並致其中的乘客C死亡。

問: 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B二人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A、B的行為與C的死亡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重疊的因果關係),從規範保護目的來看,應將C的死亡歸責於A、B的行為。

其次,A、B都是可以歸責的,類似於每個人隻投一部分毒藥卻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一樣,但A、B二人是過失的同時犯,故應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4、A、B二人對C心存不滿,早就想殺之。某日,A將C約至一公寓的房間後,A、B二人分別用板凳和花瓶猛砸C的頭部,A還朝C的左大腿捅了一刀,C受傷後昏迷。A以為C已經死亡,就和B一起將C抬到公寓西邊的機井房,打算將C投入井中毀屍滅跡。在將C的雙腿塞到井口時,C突然醒來,向A、B二人苦苦求饒,A、B遂將C棄於井邊逃離。後C被搶救,得以保命,但遭受重傷。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中止。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中止。

本案中,A、B二人前後兩行為都是故意殺人行為,具有一體性,或者說屬於一連行為。在前後行為方式相同的情況下,或者在前行為容易或者通常會轉變為後行為,而且前後行為性質相同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為前後兩行為具有一體性。此時,放棄實施後行為,等於放棄實施重複侵害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5、A盜竊了他人的一張銀行卡後,持該卡到自動取款機取款。但A完全不知道密碼,試了兩次之後都未能取出現金。銀行工作人員B發現A的舉動有點鬼鬼祟祟,就問A怎麽回事,A立即棄卡欲逃,但依然被銀行保安抓獲。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能犯,無罪。

首先,A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當無疑問。

其次,A的行為不是未遂犯,而是不能犯。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隻有當A具有試出密碼的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較大時,才能認定為盜竊未遂。但在實踐中,密碼是6位數,試對密碼的可能極低,何況如果連試3次都不能取出現金的話,銀行卡就會被機器吞進去。故A的行為不具有成功的可能性,應認定為不能犯。

6、某日下午5點,A到一個有門禁的獨立單元樓盜竊。A侵入一住宅後在尋找財物的過程中,A的表弟B打來電話,A讓B也來盜竊,B說:“我在上班,還沒下班呢”。晚上7點左右,女主人回家了,A遂持匕首對女主人進行威脅,並用腰帶將女主人捆綁起來,逼著女主人說出錢在哪裏。A從女主人家裏搶到了3000元現金,還有首飾若幹。

在A正欲離開女主人家中時,B給A打來電話,B在電話中得知A已經將被害人捆綁起來了,就立即前往作案地點,但到了樓下發現根本無法進去。B朝樓上喊:“怎麽進去?”A朝樓下回複:“我也不知道,你自己想想辦法”。但B依然進不去,遂離開。A後來強奸了女主人。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關於A的行為。A構成入戶搶劫和強奸罪,應實行數罪並罰,當無疑問。

關於B的行為。首先,B第一次在電話中隻是說“我在上班,還沒下班呢”,未對A的盜竊行為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A在電話中說“你先盜竊著,我一會下班就趕過去”,則成立盜竊罪的幫助犯。其次,B第二次在電話裏已經得知A取得了財物後才趕往作案地點,並問“怎麽進去”,該行為對A的搶劫行為未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B在發現不能進去之後喊“算了,反正我也進不去,我就在樓下替你望風吧”,則B成立搶劫罪的承繼共犯。最後,B在發現依然不能進去之後離開,對A後來的強奸行為更未提供任何原因力,不具有預見可能性。

綜上,B的行為不成立任何罪的共犯,無罪。

7、2014年7月14日,某高校在校大學生A和B從鳥窩裏掏了12之燕隼(雛鳥)。A在自家將燕隼養了起來,並將燕隼的照片發到網上和朋友圈。A與B還以150元/隻的價格賣給了他人一隻,以800元/隻的價格賣了7隻。A還獨自以280元/隻的價格賣給了他人2隻,剩餘的2隻一跑一死。2017年7月27日,A和B又掏了4隻燕隼。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一審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A10年6個月有期徒刑、B10年有期徒刑。

問:你對該案如何評價?為什麽?

【參考答案】首先,國家保護動物是犯罪對象,對國家保護動物的認識,是故意的認識內容,而非違法性的認識內容。

其次,是否能認識到對象屬於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需要適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行為人雖然無須認識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具體級別,但就本案來說,大學生是能夠具有一般人的認識能力的。而且,A還將燕隼的照片發到網上和朋友圈,雖然表明其沒有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但成立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隻要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即可。

最後,本案最大的爭論或許不在定罪,而在於量刑。如果非要認為量刑過重,那也是司法解釋規定的過重,而不是法院的問題,畢竟法院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釋進行量刑的(這也是命題人一直以來反對司法解釋的原因)。

8、A、B、C三人都與D有私人恩怨,遂準備將D從縣城抓到市裏關押一陣子。某日,A、B、C三人攜帶槍支去找D。找到D之後,發現D躲在車裏不敢出來,於是A和B就分別用散彈槍朝車內開槍,C隨後用手槍朝車內射擊。D很快死亡。但不能查明D是被A、B、C三人中的哪一人打死的。

問:本案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共犯,犯罪既遂。

本案中,A、B、C三人一開始隻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後來三人持槍去尋找D時,就具有了殺人的故意,對殺人行為是心照不宣的。即使無法查明D的死亡由誰具體造成,也應認為A、B、C三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正犯,犯罪既遂。

9、A男與B女在網上相識,聊了一段時間之後發展為戀人關係,但二人從未見過麵,也沒有見過對方的照片。某日,A男假扮C男在網上找到B女,並對B女惡狠狠地說:如果你不跟我發生性關係,我就殺了A!B驚恐,信以為真,便同意,A遂以C的身份與B發生了性關係。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強奸罪。  

不管是搶劫罪中的脅迫,還是強奸罪中的脅迫,都不要求行為人有實現脅迫內容的真實想法,隻要行為人能夠左右脅迫內容的實現,或者讓被害人認為行為人能夠左右脅迫內容的實現,就可以構成脅迫。換言之,不要求行為人現實地實現了脅迫的內容。      

本案中,A男雖然對B女實施了欺騙行為,但由於這種欺騙導致被害人B女產生了恐懼心理,故可以評價為強奸罪中的脅迫,進而成立強奸罪。

10、山寨和尚A下山到某理發店欲嫖娼,談好了發生一次性關係400元的價格之後,就將賣淫女B帶至山上的廟內,二人發生完性關係後,A向B支付了400元。當時天色已晚,B不敢下山,於是二人赤身裸體睡在一個被窩裏。半夜,A醒了,又要發生一次性關係,B摸著A的下體說:你還行嗎?A說:當然沒問題!於是,B提出再給400元,否則堅決不從。A說貧僧已沒錢!B不同意,A遂用暴力手段強行與B發生了性關係。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強奸罪。

隻要是在行為時違背婦女意誌強行性交的,即可成立強奸罪,本案即屬於這種情形。不能認為B是自陷風險,換言之,不能認為“B赤身裸體地跟一個男子睡在一個被窩裏,就是使自己陷入被人強行奸淫的危險狀態”。更不能認為A的行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認為A在當時的場景沒有期待可能性,那麽,長時間的單身漢對強奸罪就更沒有期待可能性了,但這顯然不合理。或許可以說A在行為當時的期待可能性有所減少,但依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故A成立強奸罪。

11、C是一農村婦女,40歲出頭,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C和自己的兩個孩子在家務農,生活總是很不順,整日愁眉苦臉。於是,C找到算命先生A男問該怎麽破解,A說:我要給你開一次光,這樣你的生活就會順一些。C問開光是什麽意思?A說開光就是跟他發生性關係,C便同意了。

但事後,C的生活還是不順利,遂再次找到A,A說還要開第二次光,於是二人再次發生了性關係。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C的生活依然不怎麽順利,故又去找A。A說:看來我的功力不夠,要找功力好的人給你開光。於是,A就將C介紹給了B男,C和B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事後,C一直沒有報案,但周圍群眾將此事告發,公安機關將A和B抓獲。在庭審時,C還質問檢察官:憑什麽說人家二人是強奸犯,我是完全自願的。

問:A男、B男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構成。

刑法規定的強奸罪隻限於強製手段,亦即,無論是暴力方法,還是脅迫方法,亦或是“其他方法”,都必須是強製方法。因此,必須要將欺騙方法排除在強奸罪的手段之外。換言之,如果隻是單純的動機欺騙,婦女知道自己是在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就不能成立強奸罪。

當然,如果表麵上是欺騙手段,但實際上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則應評價為脅迫方法,進而可以成立強奸罪。例如,如果本案中的C女找B男算命,B男說“必須讓我給你開光,否則,3天之內你家裏就會遭遇滅頂之災”,C女被迫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則B男成立強奸罪。

12、A男和B男在網吧裏遇到了一個女孩C,後來三人來到C租住的房間裏玩。過了一會,A給B發微信,意思是自己要強奸C,讓B去網吧裏待一會。B遂離開出租屋,來到了網吧。A在出租屋內將C女強奸。事畢,A到網吧找到B,說自己的強奸已經結束了,並鼓勵B也去強奸C。然後,A又陪同B一起來到C女的出租屋,A在門外望風,B進屋強奸了C。

問:A、B的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否屬於輪奸?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一個強奸罪既遂和一個強奸罪的教唆犯,應實行數罪並罰,B隻成立一個強奸罪既遂,二人不屬於輪奸。

首先,A讓B離開,以便自己強奸C女,B的離開並沒有為A的強奸提供心理原因力,不能認定為幫助犯。

其次,輪奸是強奸的共同正犯。本案中,A先後實施了強奸的實行行為和教唆行為,B隻實施了一個強奸的實行行為,二人並無共同的強奸行為,故不能認定為輪奸。

13、A男得知B男要強奸C女,遂事先將C女打昏,並捆綁了C女的手腳。B到達現場後,順利地將C女奸淫。在此期間,A一直躲在附近觀看,待B離開後,A接著又強奸了C女。

問:A、B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A、B均成立強奸罪,但A屬於輪奸,B隻是一般強奸

首先,輪奸是共同正犯。

其次,A的第一個行為,是片麵的共同正犯,第二個行為是直接正犯,由於B的強奸結果能夠歸屬於A的行為(A製造了C不能反抗的境地),故A是片麵的輪奸。最後,B是強奸的直接正犯,但B無須對A的強奸負責,即B不是輪奸。

14、A男和B女在夜店認識後,相談甚歡,在未采取任何防範措施的情況下,二人於當晚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查明,A男是艾滋病患者,他擔心自己講出實情會破壞二者當晚的氣氛,就故意隱瞞了這一事實,結果導致B女染上了艾滋病。

問:A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傷害罪

根據社會一般觀念,被害人實施的行為比較危險,但被害人仍自冒風險實施了這樣的行為時,係被害人的自我答責(自陷風險)。但德國刑法學者之所以會得出“一夜情中被害人被傳染艾滋病要自我答責”這樣的結論,與歐洲尤其是德國艾滋病較多有關:艾滋病較為普遍,社會一般觀念會認為一夜情極有可能會患上這種病,故出去一夜情的人當然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較大的罹患艾滋病的風險,此時由其自我答責,當無疑問。但在我國,沒有那麽多的艾滋病,社會一般觀念也不會認為一夜情是一種十分有可能被感染上艾滋病的行為,被害人出去一夜情往往不會意識到這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再由被害人自我答責,並不合理。故本案中的A男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15、A教唆B男於某日中午12:00強奸D女,同時教唆C男於當日中午12:40強奸D女。B、C二人互不相識,也無意思聯絡,分別準點趕到現場強奸了D女,二人也未在現場相遇。

問:A是強奸的教唆犯還是輪奸的教唆犯?為什麽?

【參考答案】強奸的教唆犯。

成立輪奸,必須存在強奸的共同正犯。本案中,B和C隻是分別強奸,並非共同正犯,故對A隻能認定為強奸的教唆犯,而非輪奸的教唆犯。

16、A是警察,糾集好友B、C二人將D女綁架,A打算要求D的家屬送30萬元現金過來,而且計劃拿到贖金後就撕票。將D女捆綁控製住之後,A外出,並囑咐B、C二人嚴加看管D女。

在此期間,D女問B、C二人綁架她的目的是什麽,B、C就告訴D說:A想要30萬。D女說:這樣,你倆把我放了吧,我給你們倆每人50萬。B、C對D說:如果我倆放了你,A會槍殺了我倆的,別忘了他是警察。這樣,你把A殺了吧,我倆幫你。經過預謀和精心準備之後,待A返回綁架現場之後,B、C突然摁住A,D拿刀捅死了A。

問:B、C、D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均為正當防衛。

首先,綁架罪是繼續犯,D女遭到暴力綁架之後,將A殺死,係正當防衛,而且是特殊正當防衛。

其次,B、C二人的行為也是正當防衛,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D女遭到綁架,而非B、C二人麵臨著A的槍殺,畢竟A的槍殺行為還沒有開始實施。此外,B、C二人雖然是綁架罪的共犯,但是,共犯的參與者在脫離共犯關係時,對其他不脫離共犯關係的不法侵害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17、A、B、C、D四人商量好於某日夜間去銀行盜竊,預謀時說的是去“偷”,但在踩點之後,他們分別帶了獵槍、砍刀、撬棍等專業作案工具。某日淩晨2點,A、B、C三人進入銀行裏麵,D拿著砍刀在銀行外麵望風。A、B、C三人在銀行裏順利盜得現金100萬元,並準備走出銀行大門。

此時,一路人剛好路過,嘀咕了一句:這麽晚了,銀行的大門怎麽還開著?我得進去看看怎麽回事。並欲進去看個究竟。這些動作都被在外望風的D發現了,D以為A、B、C三人還沒有得手,遂對該路人實施了暴力,將其打成重傷。但A、B、C三人對此毫不知情。後A、B、C、D四人攜款逃跑。

問:A、B、C、D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搶劫罪的共犯。     

首先,四人雖在事前具有共同的盜竊故意,但從其準備了的凶器來看,其具有概括的搶劫故意,即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搶。四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其他三人實施暴力或者打傷打死其他人,都不會超出四個人的故意認識範圍。     

其次,D以為是在實施普通搶劫,但客觀上實施的是事後搶劫。二者的構成要件雖不一樣,但不法程度一樣,定罪也一樣,應認定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成立搶劫罪既遂。既然如此,A、B、C、D四人就都搶劫罪既遂的共犯。

18、B欺騙A說:我要在市中心的廣場當眾強奸婦女D,你幫我把D約至那個廣場。A說沒問題,並照辦。但實際上,B並未在該廣場當眾強奸D,而是和事先約定好了的好友C將D拉到廣場旁邊的某僻靜角落實施了輪奸。

問:A、B、C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B、C成立輪奸,A隻是普通強奸罪的幫助犯,既遂。

首先,B、C的行為係輪奸,當無疑問。

其次,主觀上以為自己幫助對方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客觀上起到幫助對方輪奸的作用的,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隻能在二者重合的範圍內,即普通強奸罪的範圍內,認定成立普通強奸罪的既遂。

19、A得知好友B要去盜竊C的財物,遂主動為B提供了一把菜刀,並說:哥們,我看好你,拿著它去吧!B攜此菜刀來到C家門口,發現C家大門敞開,屋內並無一人,遂直接進入C家取財,但最終隻獲得300元現金。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盜竊罪未遂的幫助犯,B成立盜竊罪既遂。 

盜竊罪有五種行為類型,即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在這五種行為類型之間發生錯誤認識,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隻能在重合的範圍內,即普通盜竊(其成立要求達到1000元以上的數額較大標準)的範圍內認定犯罪。據此,本案中的A隻能成立盜竊罪未遂的幫助犯,而B則成立盜竊罪既遂。

20、A男結婚多年後,一直沒有子女,但A一直想要個孩子。某日,A將自己的精液裝入一個注射器,然後將鄰居家的28歲單身女B叫到自己家來。A要求B為自己生個小孩,B怒斥:你瘋了吧?A遂扒掉B的褲子,強行將精液注入B的陰道內。後果然導致B懷孕。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為什麽?

【參考答案】強製猥褻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製猥褻他人的,成立強製猥褻罪。該罪的成立,在主觀上無須具有滿足性刺激或者性欲的傾向這一要件,否則將導致大量的案件無法定罪。

另外,本案如果發生在外國或者我國台灣地區,可以成立強製性交罪,但我國無此罪名,隻能成立強製猥褻罪。

21、A最近手頭緊,知道朋友B有錢,就跑到B家盜竊。A侵入B家後翻箱倒櫃,隻找到600元錢,正欲離開,突然覺得這600元是假的,就扔進了馬桶。此時,正在B家打掃衛生的小時工C進入室內,A遂將C捆綁起來,然後勒令C給B打電話,讓B速速回家,想向B要錢。B回家後發現原來是自己的好友A,就罵A怎麽這麽沒出息,並讓A放開C。A、B二人爭吵起來,B聲稱再不放人就報警了,A遂放開了C(C被捆綁了2小時)。事後,B報警。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數罪並罰。

首先,入戶盜竊,不要求數額較大,亦可成立盜竊罪。至於盜竊得手後的毀壞財物行為,則不影響盜竊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A雖然控製了C,但難以認定A將C作為人質去向B勒索財物,故不能認定為綁架罪。而且,在B回家後,A沒有對B實施任何脅迫行為,也沒有要求B交付財物,故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對A的這一行為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即可,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22、A家境富裕,但家教甚嚴,A向父母索要零花錢屢次被拒,便精心謀劃了一起“綁架案”:A給父母打電話說自己和妹妹B都遭到綁架了,如果不給綁匪30萬,就會被撕票。然後,A找到正在上初二的妹妹B,說:咱倆正在被壞人跟蹤,得趕緊躲起來。B同意,遂與A“逃”到了A租住的某公寓內。

進門後,A對B說:綁匪馬上就來了,閉上眼睛,不要回頭,否則就會被滅口!B驚嚇之下不敢出聲,閉上了眼睛,A假裝成綁匪,將B蒙眼封口後拘禁。10分鍾後,A對B說:綁匪現在就在門外,咱倆依然危險,我替你鬆綁吧(造成B手腕等處淤傷)。

24小時後,A溜出,打了兩個電話給父母:一是以綁匪的名義催要贖金,二是以自己的名義“確認”了綁架事實。A的父母心生恐懼,急忙將30萬打到了A的指定賬戶。A在取款時被抓獲。事後查明,當時公寓門並未上鎖,B如非出於恐懼,隨時可以離開。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數罪並罰。

首先,A以欺騙的方法使B誤認為自己和A均被綁架,其並未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後來的蒙眼睛也是一種欺騙方法,並非是將B當作人質,而是為了欺騙父母,該行為不成立綁架罪,應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次,A後來給父母打了兩個電話的行為,係敲詐勒索與詐騙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

最後,可以將非法拘禁看作是手段行為,將敲詐勒索與詐騙的想象競合看作是目的行為,但二者之間缺乏類型性的牽連關係,故應實行數罪並罰。

23、某冬日傍晚,醉酒的B躺臥街頭,普通的過路人C看到B已經躺臥很久,遂欲叫醒、B然後送其回家。此時,B的仇人A出現,阻止C叫醒B,後B被凍死。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本案屬於救助因果關係的中斷,亦即,行為人阻止他人降低危險,阻止了他人對危險現實化的防止,即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危險的現實化。類似的例子還有:(1)當他人救助落水者時,你阻止他人救助,導致落水者溺水身亡,你的行為中斷了救助行為與被害人不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你的行為顯然是一種作為;(2)被害人落水了,有人丟了一個救生圈,落水者馬上就能抓住救生圈或者已經抓住了救生圈,但你把救生圈拿走或者奪走了,你就是作為形式的殺人。    

反之,如果別人本來想救助,你隻是勸說別救助了,對方真的沒救助,被害人死亡了,則應作如下處理:(1)如果別人是有義務救助,你就是不作為犯的教唆犯。(2)如果別人沒有義務救助,你無罪,而非作為犯。     

但是,如果沒有救助義務的人正在實施救助行為時,你阻止他救助的,你是作為犯。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

24、A將房屋租給B、C、D三名女性居住之後,一直穩定地收取租金。半年後,A發現這三名女性竟然是賣淫女,她們在房屋內賣淫。但想到租金穩定且不菲,A就假裝沒發現,繼續讓她們三人租用從事賣淫活動。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無罪。

本案的關鍵是:房東A將房屋出租出去之後,承租人在裏麵幹什麽,A是否還具有監管的權限?對此問題,命題人認為,房東將房屋出租出去之後,對房屋就不再處於通常的支配地位。換言之,不能因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隻要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房東一知情,就成立共犯或者正犯。換言之,房東將房屋出租出去之後,該房屋就是承租人的責任領域,隻有對該領域具有具體支配權限的人,才具有違法犯罪的阻止義務。據此,本案中的A無罪。

但本案如果改為“A將房屋租給B居住,B住了一段時間之後就容留C、D等賣淫女在這個房屋內賣淫,B同時也在該房屋的另一房間居住”,則答案是:B成立容留賣淫罪,A無罪。

25、A將被害人C綁架於12樓的某個房間之後,讓自己的好朋友B在該房間看守C。在B看守C的過程中,C瞅準了一個空當就從樓外的排水管往外爬。B對C大喊:太危險了,你不要爬了,會被摔死的!C還是執意要爬,爬到一半時果然被摔死。

問:A、B是否需要對C的死亡結果負責?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需要負責。

本案中,A、B二人的綁架行為本身沒有致人死亡的危險,換言之,A、B二人隻是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綁架行為對C沒有造成生命危險或嚴重的身體危險,此時,C采取危險方式逃走因而致自身死亡的,不能將C的死亡結果歸屬於A、B的綁架行為。

除非是在極個別特殊情況下,如B看管C期間對C實施了嚴重的暴力、A、B二人準備撕票,C如果不逃走就具有生命危險時,即使C采取危險方式逃走因而導致死亡,也應將死亡結果歸屬於A、B二人的綁架行為。但本案顯然不屬於上述情形。

26、A朝仇人B開槍射殺,開了一槍後,隻是擊中了B的腿部,但不是致命傷,A遂又朝B連開了幾槍,但均沒有打中。A氣憤不已,打算放棄開槍離開現場。B見A要走,扭頭狂奔,結果剛跑沒幾步就被一輛疾駛的汽車撞死。後查明,駕駛該汽車的司機無任何責任。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既遂。

本案中,A開槍以後,因為開槍所產生的風險就應該由A承擔,被害人B之所以被汽車撞死,也是因為躲避A的子彈。雖然A主觀上想中止犯罪,但B還是因為A創造出來的風險而死亡。換言之,A的開槍行為所製造的危險已經現實化,A需要對該現實結果負責。

27、A朝仇人B開槍射殺,開了一槍後,並未擊中。B感覺A要追趕自己繼續射殺,便拔腿狂奔,實際上A腿腳不便,根本沒有繼續追趕B。B在狂奔逃命中,後麵有一個長跑愛好者C正在跑步,B以為C便是A,於是便一直加速跑。跑了2公裏後,被一輛疾駛的汽車撞死。後查明,駕駛該汽車的司機無任何責任。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未遂,A無須對B的死亡結果負責。

本案中,B逃跑之後,A便放棄了殺人故意,且沒有再繼續實施殺人行為。雖然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具有條件關係,但不能進行結果歸屬。換言之,A前麵的開槍射殺行為所製造的危險並沒有現實化,故A無須對B的死亡結果負責。

28、B、C合租房東D的一套二居室,租金為每個月1萬元,B、C每個月各自向D交付租金5千元。某日,B收到詐騙犯A的詐騙短信:我是房東D,這是我新辦的建行卡,以後請將租金打到這個卡裏即可。B信以為真,將5千元房租打到了該卡裏。當晚,B對C說:房東D給我發短信,說換銀行卡了,你把房租打到他新辦的建行卡吧。C說:是嘛,你把房東D的短信給我看一下。B遂將短信發給了C。C隨後便將5千元房租也打到了詐騙犯A的賬戶中。

問:A的詐騙數額是5千元還是1萬元?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犯罪數額是1萬元。     

首先,A騙取了B5千元,當無疑問。     

其次,C向A匯款5千元,係由於介入了B的行為,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判斷B的介入行為是否異常。B是本案的一個被害人,但詐騙犯A通過B的介入又獲得了C的5千元。應該說,B與C合租時,B將所謂房東換卡的信息告訴C或者將短信轉發給C,都是正常的。而且,前行為即A之前的詐騙行為所起的作用很大。從這一角度來說,C損失5千元這一結果可以歸屬於詐騙犯A的行為。     

從實踐角度而言,詐騙犯亂發短信,至於誰匯錢來、匯多少、姓甚名誰,都不管,也根本不關心。在這個意義上說,也不影響A的詐騙故意的認定。

29、A是某建築工地一臨時工,工程結束後就被解聘了,但A依然在幫助老板B照看工地裏的一些設備,包括施工方C的一座塔吊。某日,A對D說:這個塔吊是我的,原價15萬元,現8萬元賣給你,如何?D說好,遂以8萬元將該塔吊買走。工地上的其他人也不清楚這個塔吊到底是誰的,眼看著D將塔吊搬走了。經查,D無惡意。

問:A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其中,盜竊的對象是C的塔吊,盜竊數額為15萬元,詐騙的對象是不知情的購買方D的錢款,詐騙數額為8萬元。

首先,A並未占有塔吊,充其量隻是輔助占有者,故對塔吊成立盜竊罪。

其次,A實施了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係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理。

30、A是一奇葩人,為了占有王老吉飲料罐,於某晚溜進一王老吉飲料倉庫,將價值80萬元的王老吉飲料拿出來。隨後,A耗時5個小時之久,將王老吉飲料全部倒掉,變賣了王老吉飲料罐,最終獲利1200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犯罪數額是80萬元。      

本案的關鍵是如何處理飲料和飲料罐的關係,具體言之,當財物能夠以某種方式分開,行為人隻對一部分財物具有利用意思,對另一部分沒有利用意思時,該如何處理?例如,行為人看到一本刑法書,他隻想看總論,不想看分論,於是就將總論部分裁走。再如,行為人從沒有喝過茅台酒,他隻是想嚐一口,於是將他人的一瓶茅台酒偷回家,嚐了一口後就扔掉了。本案也屬於這種情況。      

對此,命題人認為,A將王老吉飲料從倉庫搬出來以後就已經盜竊既遂了。換言之,當A以對財物的部分利用意思,對整個財物實施了盜竊行為,轉移了整個財物時,可以對整個財物認定為盜竊罪。同樣,當行為人以對財物的廉價利用意思竊取了高檔財物時,應當按盜竊高檔財物計算數額。例如,將紅木家具盜走後用於劈柴取暖的,應按高檔家具計算盜竊數額,不能按取暖用的木材計算盜竊數額。

31、A、B二人於某晚到網吧竊取財物。進入網吧後,發現被害人D趴在一台電腦前睡著了,A遂用刀片劃開D的包,正要抓取裏麵的現金時,被網管C發現,C上前製止,B就拿刀在C麵前惡狠狠地晃了晃,C不敢吭聲。A遂將D包裏的2000元現金拿走,B隨後也溜走。

問:A、B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普通搶劫,共同犯罪。      

本案的關鍵有二:一是對網管C以暴力相威脅,獲取另一被害人D的財物,是否屬於搶劫?二是本案是普通搶劫還是事後搶劫?      

就第一個問題,命題人認為,搶劫罪中的暴力、威脅的對象,不限於財物的所有者與占有者,還包括其他具有保護占有意思的人。換言之,隻要在場的人中,有人具有保護被害人財物的意思,而搶劫犯對之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就可以成立搶劫罪。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搶劫罪。      

就第二個問題,如果在盜竊行為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脅迫,進而取財的,應認定為普通搶劫。反之,如果在盜竊行為結束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脅迫,進而取財的,才能認定為事後搶劫。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普通搶劫,而非事後搶劫。

32、A、B二人於某晚23點左右進入某火車站候車廳共謀扒竊,發現隻有C旅客和D旅客二人在候車。其中C旅客已經熟睡,D旅客正低頭玩手機。A遂站在車站過道上,惡狠狠地盯著D,B用刀片劃破C旅客口袋,取走5000元現金。但沉迷於玩手機的D對這一幕並不知情,以為A、B、C三人是在拍攝電影,待A、B二人離開後,繼續玩自己的手機。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而非搶劫罪。

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的對象,不限於財物的所有者與占有者,還包括其他具有保護占有意思的人。換言之,隻要在場的人中,有人具有保護被害人財物的意思,而搶劫犯對之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就可以成立搶劫罪。

本案中,雖然A認為旅客D是“具有保護占有的意思的人”,但事實並非如此。換言之,僅有被告人主觀上的認識還不夠,還必須要求客觀上確實存在“具有保護占有的意思的人”,而且其客觀上受到了脅迫。例如,旅客D準備起身製止時,發現了B的刀片而不敢起身,或者旅客D想喊但不敢喊,隻有存在這樣的事實,才可以認定為搶劫罪。但本案中的D根本不具有這樣的保護意思。故對A、B二人的行為隻能認定為盜竊罪。

33、B與C素有恩怨。某日,B用刀猛捅C腹部,C血流不止,B認為C必死無疑,遂在原地抽煙,一副悠然自得的模樣。事實上,C並未死亡,如果被及時送往醫院本不會死亡。目睹此事件全過程的醫生A,見B不救C,就毆打B,並強迫B將C送往醫院,但B並未理會,也未還手。事後,C死亡,A也將B打成輕傷。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正當防衛,是對B的不救助C的不作為進行的防衛,B先後成立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最終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一罪,犯罪既遂。

首先,關於A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由於B之前的作為殺人已經結束,故A隻能針對B之後的不救助C的不作為進行正當防衛。由於A的防衛並未超過必要限度,故認定為正當防衛,沒有疑問。

其次,關於B的行為。作為犯罪也可以成為不作為義務的來源,進而成立不作為犯罪。故對B應分別認定為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未遂)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既遂),最終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一罪即可。

34、B教唆C盜竊A的財物,C盜竊時B也在現場,但隻是望風,並未親自動手盜竊。C把盜竊的財物(價值1萬餘元)直接扔給了B。財物得手之後,C讓B和自己一起逃跑。此時,恰遇被害人A回家,A遂將B打成輕傷。

問:A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正當防衛。

本案涉及對教唆犯能否成立正當防衛的問題。一般來說,隻能對正在實施犯罪的正犯進行正當防衛,不能對不在現場的教唆犯進行正當防衛。反之,如果教唆犯在現場,而且所盜財物在教唆犯手裏,是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衛的,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

35、B辦了一個黑工廠,強迫多人在黑工廠勞動。B的好友A得知此事後,在沒有與B商量的情況下,主動為B招募了10多名工人,然後帶至B處,但被B言辭拒絕:我這裏工人已滿,不再用工。

問:A的行為是否成立強迫勞動罪?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成立,無罪。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刑法》第244條第2款犯罪構成的問題。根據《刑法》第244條第1款,以暴力、威脅或者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強迫勞動罪的正犯行為。

根據《刑法》第244條第2款,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命題人認為,《刑法》第244條第2款強迫勞動罪的成立,是以正犯強迫被招募、運送的人員勞動為前提的。換言之,《刑法》第244條第2款的強迫勞動罪不是典型的幫助犯的正犯化,隻是幫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據此,如果正犯沒有實施強迫勞動罪的實行行為,幫助犯的行為自然無罪。據此,本案無罪。

36、A長期開店,從事預包裝、散裝食品銷售。某日上午,A在店內準備用亞硝酸鹽調製鹵水,因一時疏忽,將亞硝酸鹽遺留在普通食品經營區域。當天下午,店內售貨員B誤將亞硝酸鹽當作白糖混入白糖銷售箱,然後將亞硝酸鹽當作白糖賣給了C、D二位顧客。當天晚上,C中毒身亡,第二天,D也發生中毒事故,但僅造成輕微傷。

問:對於本案中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存在三種觀點:一是認為A是意外事件,二是認為A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三是認為A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的觀點是什麽?理由是什麽?

【參考答案】命題人認為,A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係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在本案中,普通食品的經營區域不應當放亞硝酸鹽,故售貨員B的行為並不異常。換言之,B的銷售行為與C、D二人的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反之,A的疏忽遺留行為與C、D二人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其次,A作為店主,有對售貨員的行為具有指導、監督的義務。在本案中,可以認定A存在監督過失。

再次,A的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隻是造成了C的死亡和D的輕微傷,對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即可,無須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7、A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存入20萬元,然後將該卡送給了某工商局局長B,並將密碼也告訴了B。B當場答應為不具有某資質的A辦理某項業務。但3天後,B被雙規了。A估計B還沒有使用該銀行卡,就到銀行將該卡掛失,然後將20萬元全部取回。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可能存在哪幾種不同的觀點?理由分別是什麽?

【參考答案】首先,A、B的行為分別成立行賄罪和受賄罪,均為既遂,且犯罪數額均為20萬元,當無疑問。

其次,關於A將銀行卡掛失,將20萬元全部取回的行為定性,可能存在如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1、盜竊罪。理由在於:A將2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了B,雖然還是該卡的名義持卡人,對銀行享有債權,但A將行使債權的這一利益轉讓給了B。而行使債權這一利益(使用銀行卡這一利益)也是財產性利益,A盜竊的對象恰好就是這一財產性利益。

2、詐騙罪。理由在於:A將20萬元債權送給B構成了行賄罪的賄賂,而賄賂理應由國家沒收或者追繳,不能返還給A。但A隱瞞了真相,導致銀行職員讓A繼續享有20萬元債權。

需要指出的是,A此時隻是一對一的詐騙,而非三角詐騙。換言之,不能認為“A通過欺騙銀行職員,使銀行職員處分了B的財產”,如上所述,這20萬元賄賂理應由國家沒收或者追繳,而銀行職員無權處分B的這20萬元賄賂。此時,A的詐騙對象是理應由國家沒收的銀行債權。

3、侵占罪。理由在於:A雖然把自己占有並所有的20萬元銀行債權送給了B所有,但事實上A依然在替B保管這筆債權。A的行為是將替他人保管的債權變成了自己所有,所以,其行為成立侵占罪。此時,A侵占的對象是由B事實上享有但歸A保管的債權。

4、洗錢罪。A將20萬元送給B之後,這20萬元就是B的受賄違法所得。A通過銀行掛失的方式,使不知情的銀行工作人員幫助自己把行賄款變成了合法財產,成立洗錢罪。此時,A的洗錢對象是B的受賄款。

總之,A將銀行卡掛失並取回20萬元的行為,無論觸犯哪一個罪名,由於隻有一個行為,都隻能認定為想象競合犯,並與行賄罪實行數罪並罰。

38、B曾經在一年之內先後盜竊了600元和700元。某日,B欲實施第三次盜竊。A明知B曾經實施過兩次盜竊,依然參與了B的第三次盜竊行為,並成功竊得人民幣800元。

問:A、B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A無罪,B成立盜竊罪。

 多次盜竊,成立盜竊罪。多次盜竊的立法根據不隻是行為人具有多次盜竊的危險性,還必須在客觀上有多次盜竊的行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財物的危險。本案中,A沒有參與B之前的兩次盜竊行為,也就沒有竊取數額較大財物的危險,故不能認定為“多次盜竊”的共犯。換言之,A隻對自己盜竊的800元負責,無罪。而B則應認定為多次盜竊,成立盜竊罪,犯罪數額是2100元。

39、B曾經在一年之內先後盜竊了600元和700元,後來B決定洗心革麵,重新做人。但A教唆B再嚐試一次,B禁不住鼓動,遂又盜竊了800元。

問:A、B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A無罪,B成立盜竊罪。

如上題所述,既然A與B共同實施盜竊的實行行為都不成立多次盜竊的共犯,那麽,A教唆B第三次盜竊的,更不能成立多次盜竊的教唆犯。換言之,A教唆的不是多次盜竊,隻是教唆第三次盜竊,A隻需對800元負責,故無罪。而對B則應認定為多次盜竊,成立盜竊罪,犯罪數額是2100元。

補充:如果A教唆從未實施過盜竊的B去盜竊三次,B果真去盜竊三次的,則對A應認定為多次盜竊的教唆犯。

40、A在2年之內盜竊4次,盜竊數額分別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而且,A的前兩次盜竊行為均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問:A的行為是否成立盜竊罪?為什麽?

【參考答案】成立盜竊罪。

命題人認為,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的,包括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情形。換言之,實施過盜竊行為,即使曾經受過行政處罰,但隻要達到三次以上的,即屬於多次盜竊,進而可以成立盜竊罪。這並非是重複評價。刑法上講的重複評價,是指重複用刑罰後果去評價。同樣,人們所說的一事不再罰,是指對一次行為不能給予性質相同的兩次處罰。如果行為人已經因為一次或者兩次盜竊被給予行政處罰,仍然可以認定為多次盜竊,隻要將以前的拘留折抵為拘役或者徒刑、將以前的罰款折抵為罰金就可以了。折抵後,行為人的行為就沒有受到重複評價,更沒有重複處罰。

41、某日淩晨,A男竄到B女的租房處,謊稱手機內存有B女洗澡時的裸照,以此為由脅迫B女開門並與之發生性關係。B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之後,B女睡著。A發現B枕頭底下有人民幣700元,遂將這些錢偷偷拿走。

問:A男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強奸罪與盜竊罪,數罪並罰。

首先,A男的行為成立強奸罪,當無疑問。

其次,A男的行為是否屬於入戶盜竊?這裏的關鍵是,成立入戶盜竊是否要求行為人入戶時具有盜竊的目的?對此,命題人認為,隻要不是合法入戶,不管出於什麽目的入戶,然後在戶內盜竊的,都是入戶盜竊。故本案中的A成立入戶盜竊。又由於入戶盜竊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1000元)的起刑點,故A成立盜竊罪,並與強奸罪實行數罪並罰。

42、A男欲上街行竊,遂從家裏拿了一把菜刀出門。來到一十字路口,A將菜刀放在一垃圾桶的後麵,物色目標。見B女迎麵走來,A遂偷偷上前,從其包裏拿走人民幣700元。後案發。事後A男說:沒有打算使用菜刀盜竊,但如果被主人發現,逃跑時可以用菜刀抵擋一下。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係攜帶凶器的盜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攜帶凶器盜竊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成立盜竊罪。這裏的“攜帶”,是說行為人在盜竊他人財物的時候,隨身或者身邊附近有凶器,而不是說行為人必須先帶著凶器,然後再盜竊。據此,行為人在半路上見到一個凶器,或者在現場取得一個凶器,讓自己在盜竊時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的,都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進而可以成立盜竊罪。換言之,攜帶凶器盜竊是一個行為,不應分解為兩個行為。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故成立盜竊罪當無疑問。

43、某日,A、B二人竄至某銀行門口附近路段,先由B故意阻擋駕駛摩托車的C女,再由A趁機竊走C女放置在摩托車後備箱的一個手提包,內有一部手機及現金人民幣180元,總計價值700多元。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的共犯,係扒竊。

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扒竊行為成立盜竊罪,無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隻要在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就應當認定為扒竊。本案中,被害人C女駕駛摩托車時,其後備箱裏的財物,當然是其隨身攜帶的財物。

此外,命題人認為,隻要是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附近的財物,就屬於隨身攜帶的財物,就可以成為扒竊的對象,換言之,扒竊的對象不以貼身為必要。例如,在公共汽車上竊取他人口袋內、提包內的財物,在飛機、火車、地鐵上竊取他人置於貨架上、床底下的財物的,均屬於扒竊。

44、A、B二人將多張真幣變成了錯版人民幣。某日,A來到一個煙酒店,借故和店主C套近乎,買煙時將事先變造好了的一張10元人民幣遞給C,問C是否認識收藏錯版人民幣的買家。這時,B進入煙酒店,表示願意出1萬元買下A的這張錯版人民幣,但身上沒有帶現金,馬上回去取錢再來買。C信以為真,當場拿出1萬元買下了A的這張錯版人民幣。後A、B二人將這1萬元平分。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變造貨幣罪和詐騙罪,數罪並罰。

首先,A、B二人將多張真幣變成錯版人民幣的行為,成立變造貨幣罪。須知,即使沒有增加幣值,但隻要改變了貨幣的形態,也是變造貨幣。

其次,A、B二人騙取C1萬元的行為,成立詐騙罪。雖然A隻是問C是否認識收藏人民幣的買家,並沒有主動要把變造的錯版人民幣賣給C,B也隻是對A說願意出錢購買,也沒有讓C購買,但A、B二人的“雙簧”足以使C產生錯誤認識,故A、B二人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最後,變造貨幣罪與詐騙罪在主觀上和客觀上具有牽連關係,但由於不具有類型性(不常見、不多發),故應實行數罪並罰。

45、某酒吧在世界杯期間晚上生意火爆,很多人都駕車前往消費。該酒吧停車場緊靠一條主幹道,A駕駛保時捷轎車停靠在主幹道旁邊,發現有人駕車從酒吧停車場拐出來時,就駕車以正常車速直行,然後製造自己的車輛被對方剮蹭的假象,屢屢得手。某日,A又以此法將B的車輛逼停,然後以自己的汽車高檔、對方的保險無法全額賠償為由,讓B當場交付1萬元賠償金。由於B當時已飲酒,又想到自己的車險很可能無法全額理賠,所以就按A的要求賠付了1萬元。在此過程中,雙方未發生任何言語交鋒,在“非常友好”的氣氛下協商處理了上述事故。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

對於碰瓷行為的定性,命題人認為,需要區分對待:

1、如果確實可以認定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脅迫、恐嚇行為,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並交付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2、如果被害人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違章是對方造成的,也認為自己應該向行為人交付賠償金並交付所謂的“賠償”的,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

3、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故意製造事故碰瓷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6、A向C謊稱自己認識某地級市中院院長,可以安排C的兒子D到該中院工作。A以此辦法使C信以為真,並多次以“打點”為由共計收取C40萬元現金。但A收錢後,毫無動靜,C便問A怎麽回事,並讓A退還這40萬元。A將上述情況告訴好友B之後,與B謀議:B冒充該中院院長與C見麵,並稱安排工作之事正在辦理過程中,讓C稍安勿躁,繼續等待。B照辦。後案發。

問:A、B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 A成立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數罪並罰,B成立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就A而言。首先,其前行為成立詐騙罪,對象是C的40萬元現金。其次,A後麵的讓B騙免債務的行為,是事後不可罰行為。這是因為,這一行為是為了確保之前所騙取的40萬元不返還,與之前的詐騙罪成立包括的一罪。最後,A教唆B冒充中院院長,成立招搖撞騙罪的教唆犯。最終,A成立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數罪並罰。

就B而言。首先,B沒有參與A之前的騙取C40萬元的犯罪,其冒充中院院長騙免C40萬元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對象是40萬元債權。其次,B冒充中院院長的行為,還成立招搖撞騙罪。最後,B隻實施了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係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47、甲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有生意來往:甲公司的司機負責把貨物運送到乙公司之後,乙公司就將貨款當麵交付甲公司的司機帶回交給甲公司的老板。後來,甲公司的司機辭職了,遂聘請A為新的司機。但甲公司老板對新司機A不太放心,就對A說:你把貨物運到乙公司之後,就不要帶貨款回來了,我讓乙公司直接把貨款匯到咱們公司的賬戶來。A說好。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跟乙公司的老板說明這一點。A將貨物運到乙公司後,就主動和乙公司的老板說:我們老板讓我把貨款帶回去。由於以前一直是這樣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為真,將8萬元貨款交給了A,A拿到這8萬元之後逃跑。後案發。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係三角詐騙。

由於甲公司和乙公司屬於同一陣營,所以,乙公司老板處分甲公司的債權時,成立三角詐騙。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本案在民法上是表見代理:A實施了欺騙行為,使乙公司老板受騙,最終致使甲公司老板受害。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乙公司老板有義務也有權利處分甲公司老板的貨款。事實上,隻要處分人因為受騙處分自己的財產後,被害人無權再要求處分人處分財產的,即使該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也是可以認定為三角詐騙的。

另外,A的行為不成立職務侵占。如果乙公司的老板主動將8萬元貨款交給A,A拿到這筆貨款後逃跑,則A成立職務侵占罪。但本案是A主動欺騙了乙公司的老板,這也不能評價為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本單位(甲公司)的財物,從這一角度來說,A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48、A男與B女談戀愛。B女在與A男談戀愛之前,就以個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而且還清了貸款。某日,A向B提出:能不能把你的這套商品房借給我抵押一筆貸款,我去做一筆生意。B同意,就將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手續交給了A。

A拿到了這些手續之後,未能從銀行獲得貸款,於是,A偽造了與B的結婚證以及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到房地產開發商那裏把購房合同的認購人,從B變成了A。房地產開放商的工作人員遂到房管所辦理了A、B為共有人的房產證。後A將該房屋買了C,獲款3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一罪或者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數罪並罰。

首先,A將B的房屋變為自己所有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由於登記機關隻對房屋過戶登記進行形式審核,並不具有處分B房屋所有權的權限,故A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使登記機關受騙、使B受害”的三角詐騙,進而不能成立詐騙罪,隻能成立盜竊罪。

其次,A將房屋賣給C的行為,得分情況進行處理:(1)如果認為對贓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則C可以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其沒有遭受財產損失,那麽,A對B就是三角詐騙(受騙人是C,受害人是B),從而成立詐騙罪。此時,由於B隻遭受了一個財產損失,故A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包括一罪,最終按一個盜竊罪處理即可。(2)如果認為對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則C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那麽,A就對C成立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C的購房款。此時,A先後實施了盜竊罪(對象是B的房屋)和詐騙罪(對象是C的購房款),應實行數罪並罰。

49、A(國家工作人員)負責甲國有公司招投標項目,B是乙單位負責人。A在負責某個招投標項目競標前主動向B表示:如果乙單位想中標,就得先給A100萬元。B照辦,並如願中標了該項目。A後將該項目中的某一項原材料的單價從20元提高到25元,使得甲公司因此多向乙單位支付200萬元,B按照事先與A的約定,將這200萬元返還給了A。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受賄罪和貪汙罪的數罪並罰,B成立單位行賄罪和貪汙罪的數罪並罰。

就A的行為而言,首先,A向B索要100萬元的行為成立受賄罪,當無疑問。其次,A與B事先約定,表麵上做交易,實際上導致甲公司多向乙公司支付200萬元,並將這200萬元占為己有的行為,成立貪汙罪。最終,對A應以受賄罪和貪汙罪實行數罪並罰。

就B的行為而言,首先,B向A行賄的行為,是為了本公司的利益,成立單位行賄罪。其次,B幫助A套取甲公司200萬元公款的行為,成立貪汙罪的共犯。最終,對B應以單位行賄罪和貪汙罪實行數罪並罰。

50、B女(已婚)是某高校博士一年級在讀學生,其丈夫A是某公司老板。B女和C女是博士同學,某日,C女以一虛假理由向B借了5萬元。後來,B一直催C還錢,C也還了錢,但二人的關係因此事出現了嚴重裂痕。

某日,B向丈夫A談及此事,A非常惱怒,當日下午便和B一起將C約至一公園,質問C為什麽要撒謊借錢,並將C打成輕微傷,強行讓C借給A20萬元,後C經過反複籌錢,將20萬元打到了A的賬戶上。A立刻給C打了一個20萬元的欠條,上書:本人和B都是仗義之人,絕無欺負C之意,但為示對C的懲罰,這20萬元待3年後再歸還,且沒有任何利息。事實上,A並不缺錢,也有歸還的意思,A與B實施上述行為就是為了教訓C一下而已。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敲詐勒索罪,數額是20萬元。

本案的關鍵是A和B二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組成。本案中,A和B二人當然具有利用意思。至於排除意思,實際上是指妨害他人對財物的利用的意思,而強迫C借給自己20萬元,當然具有妨礙C利用這20萬元的意思。所以,不能以A和B二人具有歸還的意思,就否認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A和B二人的行為不能成立強迫交易罪。該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往往都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或者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但本案中的A和B並不具有這種主體特征。

51、鎮長B與縣政府簽訂協議保證書:B向縣政府交10萬元保證金(B個人出錢),如果一年之內本鎮沒有人到北京上訪,縣政府在年底就將這10萬元返還給B,否則,這10萬元就不返還。沒有任何上訪理由的A得知該協議之後,私自跑到北京,並給B打電話:我現在就在北京,馬上給我4萬元,否則有你好看的!鎮長B一聽害怕了,立刻從鎮政府財務賬目上挪了4萬元交給了A,此事得以擺平。後B將此賬目作平。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首先,A的行為成立敲詐勒索罪。A以脅迫的方式使鎮長B產生恐懼心理,並進而處分財物,成立敲詐勒索罪,當無疑問。

其次,B的行為成立貪汙罪。B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之後,拒不返還,應轉化為貪汙罪。

52、15歲的女孩B中考發揮失常,未能考入市重點高中,回家後站在18樓陽台上傷心啼哭。繼母A發現後,不但不安慰,反而冷嘲熱諷:我早就不看好你,哭有什麽用?你考不上市重點,就考不上好大學,考不上好大學,就找不到好工作,這輩子都過不好,活著還有什麽意思?我要是你,早就跳樓了。B聽後哭的更傷心了,果真縱身跳下,當場死亡。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無罪。

首先,A的行為係教唆自殺,當無疑問。

其次,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隻有在具有間接正犯的性質時,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否則無罪。本案中,A既沒有對B實施強製,也沒有實施欺騙,15歲的B是能理解跳樓的意義的,故A不是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無罪。

53、A與前妻B離婚後,生活落魄,一直憤憤不平。後來A聽說前妻B早就有一相好的C,且二人已私通多年,A雖不認識C,但認為正是C的出現,才導致自己婚姻的解體。某日,A飲酒後,拿著菜刀來到前妻B的住所,將刀架在B的脖子上,惡狠狠地說:C在哪裏?今天你若不說,就宰了你!B假意答應,遂帶著A來到了一小賣部,B隨便指著小賣部內的一個54歲的男子D說:他就是C。還沒等D反應過來,A已將D殺害。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故意殺人罪,B無罪。

首先,A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當無疑問。

其次,B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犯罪,是成立幫助犯還是脅從犯,值得探討。對此,命題人認為,本案中的B無期待可能性,其雖然明知D不是C,但依然將D指認為C,其雖然認識到A可能會殺害無辜的D,且具有犯罪故意,但由於其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認定為犯罪。這一點,與B指認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奸夫是沒有關係的。換言之,即使對方真的是奸夫,A殺死奸夫也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所以,不管B有沒有奸夫,以及B指認的人是否是真正的奸夫,並不重要。關鍵是,在A要殺奸夫的情況下,B能不能拒絕說出奸夫是誰。如果能拒絕,B就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不能拒絕,B就沒有期待可能性。本案中的B不可能拒絕,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無罪。

54、殺手C埋伏在森林,欲殺死D。A得知了C的作案計劃後,誘騙仇人B到森林散步。後B在散步時,果真被C當成D殺害。

問:A、C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麽?

【參考答案】A是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C是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正犯。

根據具體符合說,C最終殺死的不是自己想殺死的D,C的作案計劃沒有實現。對最終被殺死的B而言,A支配了B的死亡,故A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C是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正犯。

根據法定符合說,無論C最終殺死的是誰,總之都是人,沒有必要討論是具體的哪個人,故C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直接正犯。A確實支配了C殺死B這一結果,但A卻沒有支配C殺人這一犯罪事實本身。換言之,從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生命法益這個層麵來說,A並未支配C殺人這一犯罪事實。故A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隻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55、A是合同製協警,B是無業人員。當地派出所對於抓獲吸毒人員有“返利”的規定。於是,A將B叫來,讓B協助抓獲吸毒者。某日,A給派出所所長打電話說抓獲了一名吸毒者,問如何處理。所長說可以罰款5000元。按照規定,協警不能單獨執法(但實際上單獨執法的現象非常普遍),於是,A對吸毒者說:罰款1萬元。對方交了1萬元罰款後,A上交了5000元,將剩餘的5000元私吞。

又一日,B告訴A:在大街上有一個摩托車的C,神情恍惚,估計剛吸完毒。A立刻告訴B:咱倆一起去抓,你在前方追趕,我在側方攔截,但一定要注意安全。C遭到A、B的追趕後,不知是怎麽回事,急速行駛,由於車速過快,撞上護欄,奄奄一息。A、B趕到後,並未停車救助,而是徑直離去。後C死亡。事後表明,C確實是吸毒者。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詐騙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B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A的第一個行為成立詐騙罪。對吸毒人員的正常罰款是5000元,但A卻虛構事實說1萬元,並讓吸毒者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1萬元,該行為成立詐騙罪。需要指出的是,A的這一行為並不成立敲詐勒索罪。隻有利用被害人的恐懼心理進而獲取財物的,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反之,如果利用被害人受騙的心理進而獲取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屬於後一情形。

其次,就A、B後麵的行為而言,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A、B二人的追趕與C的死亡之間,介入了C的逃跑這一因素。這一介入因素沒有異常性,故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歸屬於行為人的追趕行為。據此,A、B二人對C的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56、B右手長有6根手指,A覺得B的第六根手指甚為礙眼,遂在B睡覺時,用刀剁掉了B的多餘的一根手指。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傷害罪。

本案的關鍵是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麽。如果認為該罪保護的法益是身體的完整性,那麽,B天生就是6跟手指頭,剁掉一根就會侵害B的身體的完整性,故A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如果認為該罪的法益的身體(如手指)的機能,那麽,A的行為確實沒有損壞B的身體機能,因為多餘的一根手指是沒有什麽機能的。此時,A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對此問題,命題人持第一種觀點,即認為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法益是身體的完整性。據此,人體中的扁桃體、闌尾等部分,雖然對人體沒有什麽用處,摘除這些器官也不會影響身體的機能,但摘除這些器官時,會對被害人身體形成創傷,而這種創傷就是傷害結果,進而成立故意傷害罪。

57、A使用欺騙方法使B與自己進行砸金花、推牌九等賭博活動,導致B很快就輸了100萬元,B隨後寫了一張欠條。第二天,A將B扣押,並給B的妻子C打電話:你丈夫在我手裏,如果不還100萬,馬上撕票!C被迫交給A1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與綁架罪的數罪並罰。     

首先,A的前行為成立詐騙罪。本案中,A使用欺騙方法使B輸了100萬元,並寫下欠條,這意味著B承擔了債務,A的這一行為成立詐騙罪,對象是B的財產性利益。      

其次,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拘禁、扣押債務人,然後以立即實施殺害、重大身體傷害相威脅,進而索要財物的,成立綁架罪(向第三方索要財物)或者搶劫罪(直接向被害人索要財物)。故A後麵的索要行為,成立綁架罪,並與詐騙罪實行數罪並罰。

58、A是某婦產醫院的一名護士,在協助醫生B對產婦C實施引產手術時,發現C已經懷孕8個月。在此之前,C曾多次做過產檢,懷疑這個孩子保不住,並將此事實告訴了醫生B,B對此表示讚同。但A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判斷,這個引產下來的嬰兒有可能會活下來。引產完之後,是一男嬰,但沒有生命體征,C遂將此男嬰拋棄。A想:我的表哥D多年膝下無子,不如我試一下,如能將其救活,就救活後送給表哥。A遂將此棄嬰撿回,經過精心照料,半日後,嬰兒果然成活,A迅速將此男嬰送給其表哥D。後案發。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無罪,而非拐騙兒童罪。

 本案中,產婦C認為嬰兒已死,遂將其拋棄,即使此嬰兒未死,產婦C作為母親依然是其監護人,對此當無疑問。在A看來,母親C是不願意撫養該嬰兒的,而且,若A不是為了其表哥D撫養的話,她也不會讓小孩活下來。從這一角度來說,即使認為A客觀上實施了拐騙兒童的行為,但其主觀上也根本無拐騙兒童罪的故意。換言之,A認為C放棄了嬰兒的撫養權,所以就將此嬰兒交給其表哥D撫養,A並無拐騙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成立拐騙兒童罪,應作無罪處理。

59、B要出國留學1年,但沒辦法將隻有4個月大的女兒C帶出國,遂將C送到鄰居A家寄養。1年後,B留學歸來,來到A家欲要回自己的女兒C,但A以“已經與C相處了1年,感情日漸深厚”為由,拒不將C返還給B。B無奈報案。在公安機關前來查處時,A惱羞成怒,將執法人員打成輕傷。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妨害公務罪。

 首先,A毆打公安執法人員的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

 其次,A拒不將C返還給B的行為,不成立拐騙兒童罪。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成立拐騙兒童罪。這意味著該罪是使兒童由沒有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狀態,變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狀態。據此可以看出,拐騙兒童罪的行為方式隻能是作為,不能是不作為。故A拒不將C返還給B的行為,不成立拐騙兒童罪。

此外,A拒不將C返還給B的行為,也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理由在於:幾個月或者1歲多的小孩,已經習慣於與行為人A一起生活,A根本不需要對其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60、A與C有長期的恩怨,早欲除之。某日,A得知C欲經過一鐵路道口,遂提前來到該鐵路道口,事先將掌管欄杆起落的鐵道工B綁起來,待火車經過時,B無法將欄杆落下,致C被火車撞死。經查,火車司機無任何責任。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正犯,作為犯。      

本案中,A將B捆綁的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該行為可以直接被評價為作為的直接正犯。      

B雖然有將鐵路欄杆降落的義務,但其在行為之時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故B不成立不作為犯。但不能據此認為A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理由在於:如果認為A是不作為的間接正犯,就必須要求A也要具有作為義務,但在這個案件中,A是根本沒有義務的。也很難說明甚至不可能說明A的作為義務來源是什麽。即使認為A捆綁了B之後產生了作為義務,所產生的也是釋放B的義務,而不是及時降落欄杆的義務。      

本案有點類似於救助因果關係的中斷,即當處於保證人地位的人履行義務時,第三者阻礙其履行義務的,應評價為作為犯,而不是不作為犯。所謂救助因果關係的中斷,是指行為人阻止他人降低危險,阻止了他人對危險現實化的防止,即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危險的現實化。類似的例子還有:(1)當他人救助落水者時,你阻止他人救助,導致落水者溺水身亡,你的行為中斷了救助行為與被害人不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你的行為顯然是一種作為;(2)被害人落水了,有人丟了一個救生圈,落水者馬上就能抓住救生圈或者已經抓住了救生圈,但你把救生圈拿走或者奪走了,你就是作為形式的殺人。

61、A是某國有銀行客服經理。自2016年開始,A以幫助儲戶存款為由,偷記儲戶密碼,私藏或調包儲戶銀行卡,再通過轉賬或取現獲取儲戶銀行存款1000萬元。此外,A還利用經辦儲戶業務的便利,要求儲戶重複多次輸入密碼,私自將儲戶的存款轉入自己掌握的賬戶,共獲取多名儲戶的存款共計2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犯罪數額是1200萬元。

首先,A的前一行為可以評價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從而成立盜竊罪。理由在於:在儲戶將卡交給A辦事時,A隻是儲戶的銀行卡的輔助占有人,其私藏銀行卡的行為應評價為盜竊信用卡。調包儲戶銀行卡的行為,也可以評價為盜竊信用卡。故該行為成立盜竊罪,當無疑問。

其次,A的後一行為,是在非法獲得儲戶賬號秘密後通過轉賬來獲取儲戶的存款,該行為也應評價為盜竊罪。

綜上,A的前後兩行為均成立盜竊罪,盜竊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62、A偶爾得到了被害人B丟失的一張手機SIM卡,A將這個卡插到自己的手機後,發現手機上有關於B銀行交易的若幹條短信,遂知道了該SIM卡綁定了銀行卡。A用這個手機號登錄微信,並通過手機驗證碼修改了微信密碼,然後利用微信支付功能在網上支付,共計消費3萬餘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信用卡詐騙罪。

本案中,A雖然是使用微信支付功能,但實際上是使用被害人B的信用卡。此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不一定要實際持有信用卡。就本案而言,輸入他人信用卡的卡號、密碼的行為,就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故A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63、A犯有甲、乙、丙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14年和15年,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9年。在執行5年後,發現A在判決宣告以前曾犯有一漏罪丁罪,該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問:對A該如何處理?為什麽?

【參考答案】《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此即先並後減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將A犯的三罪的判決,即19年與4年並,應當在19—20年之內決定執行的刑罰,再減去已經執行了的5年,最終對A還應當執行的刑罰是14—15年。

但如果丁罪不是漏罪,而是和甲、乙、丙三個罪一起都被發現的,換言之,A犯有甲、乙、丙、丁四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14年、15年和4年,則對A應當執行的刑罰為15—25年。

於是,將出現如下局麵:漏罪,反而會讓被告人A得到好處、占了便宜。當時就一並發現的,反而對被告人不利。

對這一問題,命題人認為,對此案件的處理,應將《刑法》第70條中的“前後兩個判決”中的“前判決”,理解為前麵對三個罪的判決,即14年、14年、15年,而非理解為19年。換言之,對此案件,先並,應當以14年、14年、15年和4年進行並,得出的結論是15—25年,後減,即減5,最終對A還應當執行的刑罰是10—20年,而非上述14—15年。

可見,命題人在這裏對《刑法》第70條中的“前後兩個判決”解釋為“以前作出的判決與發現漏罪後作出的判決”。或者說,把“前後兩個判決”直接理解為前麵的判決與後麵的判決。“兩個”不是按判決的數量來說的,而是按判決的時間來說的。

64、A的汽車(價值18萬元)被國家機關合法扣押,需要繳納5000元罰款才能取回該車。A心急如焚,卻又不想繳納罰款,遂於某日深夜溜進國家機關的院內,將該車偷回。事後,A又以該車被盜為由,向國家機關索賠,國家機關真的以為該車被盜,無奈向A賠償了18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數罪並罰,犯罪數額分別是5000元和18萬元。

首先,根據《刑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故A將自己的汽車偷回來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雖然A客觀上盜竊了價值18萬元的汽車,但其主觀上隻是想取得價值5000元的財物,即免除繳納5000元罰款,故其盜竊數額為5000元,而非18萬元。

其次,A欺騙國家機關進而獲得18萬元賠償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詐騙數額是18萬元。

最後,之前的盜竊和之後的詐騙,不具有牽連關係,理由在於不具有類型性,故應實行數罪並罰。

65、A因犯詐騙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拘役5個月,最終執行5年有期徒刑。A在5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的第7年,又實施了間諜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問:A是否成立累犯?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成立。

首先,A不成立一般累犯,理由不再贅述。

其次,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此即特別累犯。由於A此前所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的拘役被吸收,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故雖然A的後罪符合特別累犯的要求,但其前罪不符合特別累犯的要求,無法成立特別累犯。

綜上,A既不成立一般累犯,也不成立特別累犯。

66、A曾因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被單處罰金1萬元,但A一直未繳納罰金。1年後,A又犯幫助恐怖活動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問:A是否成立特別累犯?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成立。

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此即特別累犯。可見,特別累犯的前後兩罪隻限於上述三種罪之一,而且沒有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要求,但成立特別累犯,也要求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本案中,A的前罪所判刑罰是罰金,由於一直未繳納,故不符合上述“刑罰執行完畢”的要求,無法成立特別累犯。

67、A明知某個恐怖活動組織準備開展恐怖活動培訓,便主動為該恐怖活動組織培訓招募了40餘名人員。A將這些人員運送到培訓地點時,恐怖活動培訓還沒有開始就被查獲,恐怖活動組織成員也被抓獲。A所招募的40餘名人員也未能參加恐怖活動培訓。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幫助恐怖活動罪既遂。    

根據《刑法》第120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成立幫助恐怖活動罪,此即幫助犯的正犯化。據此,隻要客觀上有恐怖活動組織將要或者正在開展培訓,行為人已經招募到了人員,就可以認定為該罪的既遂。反之,如果實施了招募行為,但無人響應,則隻能成立該罪的未遂。

68、老人A,77歲,酷愛運動,身體健碩,在晨跑時,橫穿非機動車道(當時是綠燈),將一名騎電動車正常經過的男子B撞倒。經查,A當時速度較快,而B的速度較慢,且見到老人A之後還在減速避讓A,但終因避讓不及被老人A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而A對B的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過失致人死亡罪。

行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行人構成該罪時,其行為必須具有公共危險。就本案而言,老人A隻是橫穿非機動車道,其並非橫穿機動車道,其行為不具有公共危險,故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由於B的死亡結果係由A的行為引起,且A具有過失,故對A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69、A無證駕駛一輛小轎車行駛到一個丁字路口時,闖黃燈且超速行駛。此時,被害人B駕駛一輛電動車在路口的另外一個方向闖紅燈,並且逆向行駛,A的汽車撞了B,導致B受重傷。交警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是:A無證駕駛闖黃燈且超速,負事故主要責任,B闖紅燈逆行負事故次要責任。

問:A的行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為什麽?

【參考答案】不構成。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果致一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並具有六種情形之一,(如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就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對此,命題人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與刑法上的責任認定是兩回事,不能完全以前者為依據來決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在刑法上,首先要考慮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問題。如果結果不能歸屬於行為人,即使行為人違章的數量再多,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隻有存在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時,才能進一步討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

就本案而言,A闖黃燈超速行駛所製造的危險是較小的,但B闖紅燈逆行製造的危險則大得多。所以,被害人B對自己的重傷應當負主要責任,不能將B的重傷結果歸屬於A,故A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70、A因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執行6個月之後,公安機關發現A之前還犯有隻能判處拘役的危險駕駛罪。但當檢察機關將危險駕駛罪移送至法院時,甲罪的8個月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

問:本案該如何處理?為什麽?

【參考答案】《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此即發現漏罪。問題是,“發現”的主體是誰?應理解為“偵查機關發現”還是“法院發現”?結論截然不同。

如果理解為“偵查機關發現”,那麽,本案發現漏罪時前罪的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按《刑法》第70條和第69條第2款進行並罰時,後罪的拘役就被前罪剩餘的2個月有期徒刑吸收,相當於後罪實際上沒有處罰。

如果理解為“法院發現”,那麽,後罪移送到法院時前罪的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法院不再適用《刑法》第70條的規定對兩罪並罰,也就不再適用第69條第2款,後罪的拘役仍要執行。

命題人認為,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有期徒刑就不能吸收拘役,明顯對被告人不利。其讚成第一種方案,即“偵查機關發現”。好處有二:一是可以做到第70條和第69條之間的均衡;二是能夠避免由於一些很偶然的因素,如偵查機關發現犯罪早晚、辦案速度快慢等因素對被告人處罰的輕重。此外,這裏“偵查機關”不僅包括公安機關,還包括檢察機關、監獄等在內的所有偵查機關。

71、B購入某法院拍賣的一棟八層的樓房後,長期未打理,一直閑置。A把該棟樓房私自分層出租,一樓租給商戶做店麵,二至八樓租給其他住戶,共獲利10萬餘元。某日,B來看自己購置的該棟樓房,得知真相後就找到了A,讓A清理樓房,A卻將B推搡了出去,B無奈報警。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係三角詐騙。

承租人所要租用的不是有爭議或者有瑕疵的房子,所要租的不是隨時可能被收回去的房子,而是要租用房主有權出租的房子,但A出租的房子卻並非如此。A對承租人實施欺騙,使其交付了租金,但實際上卻使B遭受了損失,此係三角詐騙。

另外,A的行為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該罪保護的法益是住宅安寧權,而主人B根本就不在這棟樓居住,A的行為無法侵犯B的住宅安寧這一法益。

72、A在某大型商場外以9折的價格兜售該商場的購物卡,生意不錯。某日,A要把價值7萬元的購物卡以9折賣給B,二人商談好之後,就一起來到一自動取款機附近交易,A以先付錢後驗卡為名,先收取了B的6.3萬元現金,A將這些現金放入自己的包之後,B催促A交付購物卡,但A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並找借口離開了二人交易的地點。B立即追趕A,但跟的不夠緊,A得以逃脫。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犯罪既遂。

本案中,A實施了欺騙行為,B受騙後也處分了自己的財產,A成立詐騙罪,當無疑問。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與民法上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並不相同。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是轉移占有的行為與意思,B將6.3萬元交給了A,當然具有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

73、A曾在一物流管理公司工作,從該公司辭職之後,又溜回了該公司的廠棚內,偷偷地將一個發給他人的貨物快遞單撕掉,然後貼上另一個快遞單,收件人是A的父親B,然後逃之夭夭。第二天,該物流公司的送件人C把這個貨物送給了A的父親B。經查,這個貨物價值1萬餘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係三角詐騙。

本案中,送件人C具有憑快遞單上的信息投遞快遞的權限,而A更改了快遞單上的信息,使得C產生錯誤認識,並進而將本應由他人所有的貨物交付給了A的父親B。換言之,C具有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並具有對貨物的處分權,故A的行為是三角詐騙:受騙人是C,受害人是貨物的真正主人。當該貨物被交付給了A的父親B之後,A的詐騙行為即為既遂。

74、A是從事運輸的個體戶小老板,經常為甲礦產公司運輸礦石。A與貨車司機B串通,在貨車底部安裝空水箱,當裝好礦石稱重時,司機B會將水箱裝滿礦石。然後再由B在途中將水箱中的礦石卸下,將水箱裝滿水後到目的地卸下車載的礦石。A和司機B以此方式作案20多次,涉案礦石價值5萬餘元。經查,B每次都是獨自一人開車運送礦石,甲礦產公司並未派人跟隨運送。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

本案中,在第一次稱重時,甲礦產公司的員工知道自己處分的是礦石,隻不過對礦石的重量產生了錯誤認識,可以認為甲礦產公司的員工已經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礦石。詐騙的對象是水箱中的礦石。換言之,這些礦石原本不應裝在水箱之中,但由於A的欺騙,導致被害人處分了礦石,A取得礦石後將其裝進了水箱。

75、A到一農貿市場時,看到一個商鋪的門口停有一輛電動車,就想將其騎走。A用自製的鑰匙打開了該電動車的車鎖。車主(失主)B當時就站在附近的另一個店鋪門口,下意識地回頭看了一眼自己的電動車,發現電動車在移動,而且已經離開了原停車的位置大概80米遠,但B始終沒有看清騎走車的人是誰。B遂叫了一輛出租車,跟著自己的電動車,在此期間,A沒有注意到車主B正在後麵跟著自己。跟了大概300米之後,A拐進了一個巷子,撞在牆上,摔倒,B隨後將A抓獲並報案。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既遂。

本案中,A打開車鎖騎走電動車之後,就已經支配了該電動車,被害人B也就喪失了對電動車的控製。當A騎著這輛電動車時,社會一般觀念當然會認為A已經占有了該電動車,不能以“隻離開了原處300米遠、車主B一直在跟隨、電動車還沒有脫離車主B的視線”為由,認為A隻是盜竊罪未遂。

76、某市電信公司搞促銷:每個人隻要預存1萬元話費,即可免費獲贈兩部手機。國有公司領導A在本公司發布命令:由公司為每個員工提供話費1萬元,到電信公司辦理該預存業務。40名員工辦理了此項業務,但獲贈的80部手機卻被A占有,價值8萬餘元。半個月後,A將預存花費所用的40萬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歸還了本公司。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貪汙罪。

本案中,A以單位公款40萬元為本公司員工存話費,獲贈的80部手機理應歸本公司所有,但A卻利用職務之便將這些手機占為己有,這是貪汙行為,成立貪汙罪。至於挪用公款充值獲贈手機,則是挪用公款進行合法活動,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77、A在火車上欲行騙。A看到B旁邊有一個手提袋,以為該手提袋是B的,就欺騙B說要買該手提袋。實際上,手提袋的主人C上廁所去了。B“順水推舟”就同意把手提袋賣給A,A用假幣向B購買了該手提袋。B不知道A給自己的是假幣,拿著假幣跑到了其他車廂。

問:不考慮數額,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答案】A成立詐騙罪與使用假幣罪的想象競合,B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未遂的想象競合。
       首先,對A而言,其既是行騙人也是被騙人。A以為手提袋是B的而向B購買,卻被B欺騙了,進而錯誤地處分了自己的假幣。


       其次,對B而言:(1)其行為成立盜竊罪,對象是C的手提袋。從時間上來說,當B將手提袋交付給A時,就已經成立盜竊罪既遂。換言之,隻要能認定B已經將主人C的手提袋處分給了A,就能認定B的該行為成立盜竊罪既遂。(2)B以手提袋的主人自居,將手提袋處分給A的行為也成立詐騙罪,但由於A使用假幣購買了該手提袋,使得B不可能詐騙既遂,隻能成立詐騙罪未遂。總之,對B應認定為盜竊罪與詐騙罪未遂的想象競合犯。【參考答案】A成立詐騙罪與使用假幣罪的想象競合,B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未遂的想象競合。      

首先,對A而言,其既是行騙人也是被騙人。A以為手提袋是B的而向B購買,卻被B欺騙了,進而錯誤地處分了自己的假幣。   

其次,對B而言:(1)其行為成立盜竊罪,對象是C的手提袋。從時間上來說,當B將手提袋交付給A時,就已經成立盜竊罪既遂。換言之,隻要能認定B已經將主人C的手提袋處分給了A,就能認定B的該行為成立盜竊罪既遂。(2)B以手提袋的主人自居,將手提袋處分給A的行為也成立詐騙罪,但由於A使用假幣購買了該手提袋,使得B不可能詐騙既遂,隻能成立詐騙罪未遂。總之,對B應認定為盜竊罪與詐騙罪未遂的想象競合犯。

78、A、B、C等七人一起去酒吧喝酒,進入酒吧後,C遇到了好友D,D要去舞池跳舞,遂將一個裝有6萬元現金的包交給C保管。喝完酒之後,B最後一個離桌,在檢查是否有遺漏物品時,B發現有一個包放在桌下,於是拿起該包到酒吧門口問其他六個人“這是誰的包?”。C此時已經酒醉不醒。A應聲說:是我的。B以為該包確為A所有,就把包交給了A。第二天,D通過C等人向A打聽該包的去向時,A謊稱該包已經放在酒吧,稱一個自稱是主人的人將包拿走了。D立刻報警。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

本案首先需要確定這個包歸誰占有。當D將該包交給C保管時,C就占有了該包。即使C已經喝醉,但隻要該包依然在C的周圍,C就依然占有該包。當B把該包拿到酒吧門口的時候,C仍在占有該包,故A謊稱自己是包的主人將包拿走,就是盜竊行為,係公開盜竊。另外,這不是“讓B受騙、讓C受害”的三角詐騙,因為B並無處分該包的權限和地位。

79、大學生A畢業前四處投簡曆求職。某日,A接到一個電話,僅響了一下就掛斷了。A擔心是招聘單位撥來的電話,馬上回撥了過去,對方傳來“銷售部請按1,市場部請按2,人工服務請按3”的語音。A馬上按了3,但無人接聽,對方隻是不停地播放音樂,一段音樂聽完後,A掛了電話。A速查話費,發現被扣了128元。

問:不考慮數額,本案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盜竊罪,對象是預存話費這一財產性利益。

本案中,A在接聽電話後,撥號的行為,雖然具有處分話費的意思,但是,其一,此時處分話費是給聯通、移動或者中國電信,而非處分給被告人。其二,一般人撥號時處分的隻是應當支付的話費,不可能處分額外的話費。

此外,A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已將額外的話費處分給了對方。A聽音樂的過程,實際上是對方獲取話費的過程,但A並沒有意識到此事實。故對方的行為不可能成立詐騙罪,隻能成立盜竊罪。

80、A在網上發帖揭發當地幹部B違規建房的行為。B違規建房的照片流傳到了網上,在當地引發了網友廣泛關注。B遂找到A,提出給A3000元,讓A刪除網帖。A對B說:刪帖不是我一個人就能搞定的,我還需要再打點別人,你給的錢太少了。於是B就給了A1萬元現金和4條香煙(價值2000元),A隨後刪除了自己發出的網帖。

過了幾天,版主C為了提高點擊率,恢複了刪除的網帖,該網帖再次引發軒然大波。B再次找到A,A提出再給2萬元就能找關係徹底刪除。B遂又給了A2萬元。A通過關係找到版主C,C很快刪除了網帖。實際上,A根本沒有給C任何錢。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麽?

【參考答案】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犯罪數額是30000元+4條香煙的價值,共計32000元。      

首先,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成立敲詐勒索罪。關鍵是如何理解和認定其中的“威脅、要挾”?就本案而言,A並未對B直接表明“你不給我錢,我就不給你刪除”,而是說“我要打點別人,你的錢太少了”。此時,A的意思顯然是,你不給夠錢,我就不給你刪帖。不管A的口氣如何,隻要他利用了足以讓被害人B交付財物的事實,就可以認定為上述“脅迫”。故A第一次敲詐勒索行為的犯罪數額是1萬元,外加4條香煙的價值。第二次的敲詐勒索行為的犯罪數額是2萬元,共計32000元。      

其次,A對B謊稱要打點關係,他雖然找了版主C,但並未花錢,實際上將B交付的財物占為己有,該行為其實是詐騙。      

最後,A既利用了被害人B的恐懼心理,也編造了打點他人的謊言,故應將其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81、A是某地局長,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過B。後A的妻子要開公司,A遂向B借了1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年的還款期以及借款利率,並且進行了合同公證。1年期滿後,B覺得A曾多次幫助過自己,就不再對A提及還款一事。A見B不向自己要錢,覺得B應該不會再要了,也就不再提還款之事。8年後,A因單位女同事向他人借款300萬元未還並被判有罪而擔心此事事發,於是立即向B歸還了1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受賄罪,對象是免除100萬元的本息。

本案中,A在1年合同期滿後不準備歸還這100萬元時,B是心知肚明的。換言之,A和B雙方此時已經達成了錢權交易的默契,此時,A的受賄罪已經既遂。但A受賄的對象不是100萬元現金。畢竟,A當初確實是向B借款。隻能說A受賄的對象是免除B的100萬元的本息。換言之,既然在1年合同期滿後,A和B雙方確認了100萬元債務的免除,就隻能將1年的利息數額以及本金的數額計算在受賄罪數額之中。

82、某縣級市市長A利用職務之便為某工程隊隊長B謀取了利益,B送給了A兩瓶酒。A拿回家打開一看,發現裏麵有50萬元現金,A遂立即給B打電話,讓B取回。B沒有來取。第二天,A又給B打電話,但B已經去了外地。等B回到本市時,A剛好去外地出差。在A出差期間,放在家裏的這50萬元現金被盜。於是,A與常務副市長C商量該怎麽處理此事。C說“算了吧”,意思是不要告訴任何人。A就沒有報案,也沒向任何主管部門報告此事。後盜竊犯被抓,此事案發。

問:本案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受賄罪,C成立受賄罪的教唆犯。

本案中,當A決定不報案時,就可以肯定50萬元現金與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或者交換關係,其產生了受賄故意,此時係受賄行為。至於C,應認定為受賄罪的教唆犯,當無疑問。

83、A以為把白糖給誰吃,誰都會死。某日,A將白糖給了嚴重的糖尿病患者B,B吃後果然死亡。但A根本就不知道B是糖尿病病患者。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無罪。       

故意是責任要素,而非違法要素。據此,隻有當A認識到B是嚴重的糖尿病患者,並知道是給B吃糖時,才能認定A具有殺人故意。但本案的A根本就沒有認識到B是嚴重的糖尿病患者,其不存在可以主觀歸責的故意,故無罪。

84、A、B、C三人偽造省紀委工作證、省紀委的印章後,來到某縣城,找到縣教育局局長D(科級幹部),聲稱自己是省紀委的幹部,現在要對你進行調查,並將D帶到事先開好的賓館房間內捆綁起來,逼著D寫交代材料。20分鍾後,D寫完了交代材料,A、B、C三人將D放走。過了幾日,A、B、C三人以被害人D交代的罪行為把柄,以普通人的身份對D進行敲詐,索要50萬元。D無奈交付了50萬元。

問:A、B、C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招搖撞騙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犯,並與敲詐勒索罪實行數罪並罰。

本案中,A、B、C三人使用暴力將被害人D捆綁起來,顯然不是想在壓製D反抗之後直接取得財物,隻是為了讓其寫交代材料,為了獲得下一步敲詐勒索的前提條件,即為了找到敲詐勒索的把柄。故該行為成立招搖撞騙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犯,至於後行為,自然成立敲詐勒索罪,並與前行為實行數罪並罰。

85、A、B、C三人偽造省紀委工作證、省紀委的印章後,來到某縣城,找到縣教育局局長D(科級幹部),聲稱自己是省紀委的幹部,現在要對你進行調查,並將D帶到事先開好的賓館房間內捆綁起來,逼著D寫交代材料。D說:各位領導,我不想寫什麽材料了,這樣,我給你們50萬元,一會我就讓家人把錢送來,然後你們把我放了行不行?A、B、C三人經商量後,答應了D的提議,並惡狠狠地對D說:如果錢不送來,就一直綁著你,直到錢送來為止,你看著辦!D火速催促家人送錢來。1小時後, A、B、C三人拿到50萬元並逃之夭夭,D隨後跟家人回家。

問:A、B、C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搶劫罪。

本案中,A、B、C三人先將被害人D捆綁起來,隻是為了讓被害人D寫交代材料,這個行為不是為直接取得財物而實施的手段行為,雖然該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招搖撞騙罪,但隻是敲詐勒索罪的預備行為。但是,當被害人D主動提出給付50萬元之後,A、B、C三人隨後的行為已經達到了足以壓製D反抗的程度,這已經不再是敲詐勒索行為,而是搶劫行為,故最終成立搶劫罪一罪即可。

86、A欺騙B說:珠寶商C想進行保險詐騙,隻要你去把C打一頓,然後把C綁在椅子上,拿走其200萬元的珠寶,C就會去保險公司索賠,C索賠到巨額賠償之後,會給咱倆一大筆提成。B信以為真,按A的提議去實施了上述行為,然後將200萬元珠寶交給了A。A隨後就把這200萬元珠寶交給了C,並告訴C說自己抓住了搶劫犯B。C大為開心,給了A20萬元好處費。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搶劫罪(間接正犯)和詐騙罪的數罪並罰。

本案中,A原本就想通過B將珠寶搶回來後立即歸還給C,A的目的隻是為了獲取C的好處費。但依然可以肯定A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我國,搶劫罪、盜竊罪等取得罪保護的法益不是所有權,而是本權以及其他占有的權利。故A的前行為是搶劫罪的間接正犯,後行為成立詐騙罪,二者不具有牽連關係,應實行數罪並罰。

87、A闖入B家,將B捆綁後,狠狠地毆打B,強迫B與自己簽訂了無償的房屋轉讓合同,並迫使B第二天與自己一同前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成為該房屋的法律意義上的主人。經查,該房屋價值4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對象是什麽?為什麽?

【參考答案】搶劫罪,對象是不動產的產權這一財產性利益。

將不動產作為搶劫罪的對象不存在問題,作為搶劫罪對象的財物包含不動產。至於A搶劫罪既遂的時間,則是強迫B與自己簽訂了無償的房屋轉讓合同時,而非第二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

88、甲公司生產一種有名的牛肉,乙飯店長期從甲公司購買該牛肉,並為甲公司的牛肉做廣告。甲公司常年以特惠價(僅為批發價的一半)向乙飯店供應這種牛肉。甲公司的銷售經理A以將牛肉賣給乙飯店為由,在得到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將牛肉從公司倉庫拉出,放入自己事先準備好的冷庫,再以通常價格銷售給其他人,然後偽造與乙飯店的牛肉買賣合同,結算時按特惠價(批發價的一半)向公司交付貨款。A的此行為導致甲公司損失2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職務侵占罪。

本案中,A利用職務便利,欺騙本公司主管領導,將牛肉拉出公司庫房,此時已經成立職務侵占罪既遂。至於A再去把牛肉賣給他人的行為,已經不再是職務侵占罪評價的對象了。其後的向本公司交納一半貨款的行為隻是掩蓋自己先前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也無須再評價。

89、A賭博欠了B30萬元,無力歸還。B對A說:哥們,如果你能讓你老婆來跟我睡一覺,這筆錢就不用還了。另外,一定要你老婆同意才行哦,強擰的瓜不甜,我可不想犯強奸罪,我是學過刑法的!

A回家跟妻子C說明此事,C堅決不同意,A就對妻子C拳打腳踢,硬要妻子同意。第二天,C同意與B在某賓館發生性關係,在發生性關係期間,C沒有表示任何不同意,B也不知道C是“忍辱負重”來的,以為是C自願的。事畢,B兌現諾言,免除了A30萬元賭債。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既是強奸罪的間接正犯,也是強奸罪的直接正犯,B無罪。   

首先,A的行為不成立強迫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是指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向不特定的人提供有償性服務,強迫被害人向特定的人提供有償性服務的,不成立強迫賣淫罪。      

其次,A 強迫妻子C與B發生性關係,就奸淫行為而言,A成立強奸罪的間接正犯。同時,A對妻子C使用暴力強迫其與B發生性關係,就暴力行為而言,A成立強奸罪的直接正犯。      

最後,就B而言,B未意識到C在發生性關係時是不自願的,且C在發生性關係期間未表示任何不同意,B沒有強奸罪的故意,故不成立犯罪。

90、A、B二人開了一個洗浴中心,招聘了一個女服務員D,暗示D讓其賣淫,但D堅決不同意。

某晚,來了一個嫖客C,A、B就安排D去接待C。C到了包房之後,D女說:先生,我不是小姐,都是A、B強迫我的,但我不幹那種事!C遂出門去找A、B二人說:我都把嫖宿費給你們了,但D不同意,你們看怎麽辦?要不然你們把錢退給我吧。於是,惱羞成怒的A、B二人就到包房裏對D實施了暴力,逼迫D同意賣淫。

A、B二人從包房出來後,就對C說:先生,真是不好意思,現在好了,你進去吧。C進入包房後對D女說:這就怪不得我了。隨後與D發生了性關係。

問:A、B、C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B二人成立強迫賣淫罪(正犯)與強奸罪(正犯)的想象競合,C成立強奸罪(正犯),A、B、C三人在強奸罪範圍內成立共犯。

首先,A、B二人的行為成立強迫賣淫罪,當無疑問。

其次,當D女不同意賣淫,C走出包房去找A、B二人商量該怎麽辦時,事實上相當於共謀。C的要求顯然是:你們倆要麽退我錢,要麽就讓D同意與我發生性關係。當A、B進入包房而C在包房外等候時,C就知道A、B進包房是要強迫D同意。換言之,在A、B壓製了D的反抗之後,再由C實施奸淫行為,這就形成了強奸罪的共同正犯。其中,A、B為暴力行為的正犯,C為奸淫行為的正犯。

在強奸罪的共同正犯的場合,不要求C親自實施了暴力、脅迫等行為,理由在於:場所、時間如此緊密,顯然是A、B使用暴力壓製了D的反抗,C在D被壓製反抗的情形下實施了奸淫行為。故對A、B、C三人應認定為強奸罪的共同正犯。

91、領導A帶著下屬B到某市出差,傍晚到達一賓館後,A對B說:找個小姐玩玩,你去給我解決此事,錢不是問題。B在外尋覓了半天,人生地不熟,實在找不到,遂劫持了路邊的一個19歲的女孩C,毆打C並強迫C同意與A發生性關係。A以為C就是B找的賣淫女,便與C發生了性關係。在發生性關係期間,C一句話未說。事後,B給了C1萬元作為補償。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無罪,B成立強奸罪,既是間接正犯,也是直接正犯。

首先,A以為自己是在嫖娼,並無強奸罪的故意,不成立強奸罪。

其次,強迫被害人與特定人發生性關係的,不成立強迫賣淫罪,隻能成立強奸罪。由於A並不知道C女是被強迫的,故B利用了不知情的A的行為,就奸淫行為而言,B成立強奸罪的間接正犯。此外,B還對C實施了直接的強製行為,就暴力行為而言,B成立強奸罪的直接正犯。

92、A是移動公司的總經理(國家工作人員)。商人C得知這一消息之後,便邀請A的弟弟B和自己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並給B40%的股份。但實際上B並未出資。C要求B通過A把移動公司的業務做大做強。B跟A說明了此情況,A同意了。此後的3年內,B、C通過A的關係或者打著A的名號拉了很多項目,B分得利潤90萬元。A對此都知情,但A沒有從中分得任何好處。

問:A、B、C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受賄罪,B成立受賄罪(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正犯)的想象競合犯,C成立行賄罪與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想象競合犯。

本案中,A並未實際收受財物,其行為是否成立受賄罪,取決於受賄罪中構成要件之“收受他人財物”是否包括給第三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受賄罪,行為方式包括索取財物和收受財物兩種行為,刑法並沒有將索取財物和收受財物這兩種行為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取得財物。故行賄人基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而將賄賂給予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要求請托人將賄賂交付給第三人的,國家工作人員都成立受賄罪。據此,本案的A成立受賄罪。

93、A是某縣國有物資公司經理,在物資公司招投標過程中,一家外地公司B通過完全合法的方式中標。A隨後向中標公司B謊稱:此次招投標工作共花費了80萬,但物資工資現在資金極為緊張,希望貴公司能承擔一半。中標公司B遂按A的示意將40萬元打到了物資公司長期掛賬的一家飯店的賬號,並收到了該家飯店開具的發票。但A隻將其中的5萬元用於償還物資公司的餐費,將其餘的35萬元據為己有。

問:A和B公司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詐騙罪與受賄罪的想象競合犯,犯罪數額是40萬元,B公司無罪。

首先,所謂招投標工作共花費了80萬元是一個虛假的事實。A通過欺騙方法讓招標公司B給自己好處,其行為成立詐騙罪與受賄罪的想象競合犯。

其次,根據2016年4月18日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汙、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汙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據此,A雖然將5萬元用於償還本物資公司在飯店所欠的餐費,但不影響其40萬元犯罪數額的認定。

最後,B公司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無罪。

94、A經營一家有限公司,需要向銀行貸款,但A的銀行資金往來數額不大,無法獲得足額貸款。好朋友B為了幫A融資,與A達成如下口頭協議:B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向A的銀行卡匯款,與此同時,為避免匯款後A將款取走,B將A的身份證、網銀U盾、銀行卡和存折拿走,B將款匯到A的賬戶後,很快將款轉回,製造一個A“銀行流水很大”的假象,以便A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

B第一次向A的賬戶匯款50萬元,兩天後便將款取回。第二次匯款48萬元時,還沒有轉回時,A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持自己之前辦理的臨時身份證到銀行辦理了掛失,將卡內的48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後案發。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係三角詐騙。

本案中,B拿走了A的身份證、網銀U盾、銀行卡和存折,B將48萬元存入A的賬戶是為了幫助A貸款提高資金流量,社會一般人依然會認為此時B已經通過相應的手段占有了A賬戶內的48萬元,A不能隨意動用B匯入的這48萬元。換言之,這48萬元依然是B的占有物,而非轉移給了A占有。故A通過銀行職員轉賬的行為是典型的三角詐騙,受騙人是銀行職員,受害人是B的48萬元存款,成立詐騙罪。

95、A、B二人都是長途貨車老板兼司機。B用3000元購買了200張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並將這200張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了A。B隨後告訴了A如何使用這些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隨後,A每次行車時都隨身攜帶7、8張這種空白的假罰單,一旦運輸車輛超載超重,就會按照違規情況填寫空白的假交通處罰決定書,交警誤以為該車已被其他交警罰過款,便不再作出處罰決定。

某日,A在用第4張假交通處罰決定書時,被交警C識破,還被當場查獲身上攜帶著很多張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經查,這種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上既印有偽造的某交警的簽章,也印有偽造的某交警大隊的公章,經查,交警大隊真實存在,但交警查無此人。

問:不考慮數額,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A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和詐騙罪(未遂)的數罪並罰,B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與詐騙罪(幫助犯)的想象競合犯。

首先,A購買了大量的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上麵既有真實的國家機關名稱,也有假的交警印章,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須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的對象,包括偽造、變造的公文、印章。

其次,A向交警C出示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對象是騙免債務,即財產性利益,由於並未得逞,故成立詐騙罪未遂,並與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實行數罪並罰。

最後,B將200張假的交通處罰決定書賣給A,難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是引A實施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教唆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的教唆犯,隻能認定為詐騙罪的幫助犯,最終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與詐騙罪(幫助犯)的想象競合犯。

96、交警B給違章停車的前車車主貼了一張罰單,前車車主交了100元罰款,但該車車主由於急著到附近辦事,並未將罰單拿走,而是繼續貼在該車車前。後車車主A違章停車,料到肯定會被交警貼罰單,急中生智,將前車並未拿走的罰單貼在了自己的車上,並下車辦事。5分鍾後,另一交警C前來執法,發現前車違章停車,遂又給前車貼了一張罰單。由於交警C看到後車車主A的車上已經貼了罰單,便未對A車進行罰款處理。5分鍾後,前車車主回來,發現自己的車上竟然又被貼了一張罰單,但其急於外出辦事,就未與交警C理論,交了100元罰款後離去。

問:不考慮數額,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詐騙罪,係三角詐騙。

本案中,A欺騙的對象是交警C,使得C處分了前車車主的財產性利益,即100元罰款。換言之,A通過欺騙交警C,使得C因為受騙而給前車車主又設置了債務,由於交警具有處分該債務的權限和地位,故A的行為係三角詐騙,成立詐騙罪。

97、A和B是長期合作的生意夥伴,後來A懷疑B在付款時曾給過自己兩張假幣,便對B心懷不滿。

某日,A給B打電話,以有新生意為由讓B帶30萬現金來A的住所。B到達後,A先將B誘騙到車裏,用事先準備好的橡皮錘猛擊B的頭部。B反複求饒,提出對之前的2張假幣之事用20萬元補償,遭A拒絕,A繼續猛擊B頭部,還用手掐B脖子。幾分鍾之後,B喪失了反抗能力。A擔心B沒有死亡,又開車將B放在鐵軌上,然後將B身上的30萬元現金取走。後B被火車軋死。

A被刑拘後交代:當時就是想把B騙來,弄死他,搶他的錢。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搶劫致人死亡。

搶劫罪的暴力、脅迫行為都必須是達到足以壓製他人反抗的行為,但不能因此認為,在壓製他人反抗之後繼續使用暴力的,後麵的暴力就不是搶劫罪的暴力行為了,否則,凡是搶劫致人死亡的,大多會被評價為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數罪並罰了。實際上,搶劫致人死亡,不僅包括過失致人死亡,還包括故意殺人,即先殺後搶和搶劫過程中殺人兩種情況。據此,本案成立搶劫致人死亡。

98、局長A購買了一套別墅後,便委托有求於自己職務行為的B幫自己找人裝修此別墅。B找到了裝修公司的老板C負責裝修。B和C既沒有談預算,也沒有簽合同,都是由C自己墊錢來裝修。

裝修完成後,C對B說共花費了230萬元,B遂將此數額告訴了A。A說:太貴了,我隻出100萬,剩餘的我就不管了。B將這100萬以及自己的20萬交給了C,並對C說:給你120萬,還差110萬就不給了,你知道,你這次是給大領導A裝修,很有麵子的,以後我不會虧待你,會給你介紹業務的。C知道別墅的主人原來是大領導,也就同意了。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麽?

【參考答案】受賄罪,犯罪數額是130萬元。

本案成立受賄罪,當無疑問,問題是:受賄數額是130萬還是20萬?

本案中,A明知自己應當支付230萬元,但自己隻支付了100萬元,剩餘的130萬元就隻能由B解決了。至於這130萬元是由B全部支付,還是由B采取其他辦法解決,與A的受賄行為已無關係。

此外,不能認為C成立行賄罪,隻能認定B成立行賄罪,即通過損害C利益的方式向A行賄。

99、A使用欺騙方法,讓好友B用自己的一套別墅為自己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B答應。後A以B提供的擔保向銀行騙取貸款1000萬元後逃之夭夭。6個月後,銀行要求B代為歸還本息,但B僅能代為還款100萬元。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數罪並罰。

 首先,A對銀行成立貸款詐騙罪。A在取得1000萬元貸款時,就已經是貸款詐騙罪既遂了。A使用欺騙方法取得擔保,而且根本沒有歸還意圖,相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A從銀行那裏獲得了1000萬元的貸款,這個貸款不是從擔保人B那裏獲得的。從詐騙罪的素材同一性的角度,也必須肯定A對銀行成立貸款詐騙罪。 

其次,A對擔保人B成立詐騙罪。在B將自己的別墅為A的貸款提供擔保時,就已經使自己的財產遭受了損害,此時A的詐騙罪已經既遂。A騙取了B的擔保時,本身就屬於騙取了B的財產性利益。換言之,A的詐騙對象是B的擔保,而不是別墅本身。

100、國有A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的1000萬元借給B民營企業使用,每月利息50萬元。但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是無息借款合同,B公司將每月50萬元的利息交給A公司董事會,A公司董事會成員將這筆利息私分,每人分5—10萬元不等。

問:本案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參考答案】貪汙罪。

首先,A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無法構成挪用公款罪。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種情形之一:(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就本案而言,顯然不符合第(1)種情形,也不符合第(2)種情形,因為他們不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B公司使用。同樣不符合第(3)種情形,因為他們不是個人決定而是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所以,A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其次,成立貪汙罪。理由在於:A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將1000萬元借給B公司使用,每月50萬元的利息原本屬於本公司所有。但董事會成員卻將50萬元占為己有,而且,明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故成立貪汙罪。貪汙的對象是1000萬元產生的利息,即50萬元,而非1000萬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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