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lg攜子2003年11月22日來美-德洲。lg 為h1在一個州立的研究所裏做研究, 我是h4。我們來美之前在法國居住了不到兩年,是在法國拿到的赴美簽證,但都是中國護照。我的簽證於2004,1,1日轉為h1,二月14由德州飛往麻州開始工作,但工資是從一月一號開發。04年六月底, lg也在麻州找到工作,從七月一號開始上班。公婆從04年二月待到05年一月。我的問題是
1。我是否享受不到treaty
2。 我lg可否享受法國和美國間的treaty。
3。聯邦稅我按居民抱,加3 個dependants, 他按非居民抱。?
4。 州稅也這樣嗎, 我是從二月來麻州的。哪樣合適些?
5 我從德州來麻州,和老公全家搬來可否享用moveing expense? 關鍵是我找不到發票了。
6 還有利息怎樣才是州內利息所得呢?
羅嗦了一大堆, 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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