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西部。六月底租客搬出,沒有給俺她的新地址。七月中買了一個$600的money order 做為security deposit 的退款用掛號信寄給她的舊地址,也就是我的出租屋的地址,當然收信人是她本人。本州tenant-landlord law 規定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寄到tenant last known address. 後來因為房客沒給USPS 提供她的新地址,就把我寄給她的掛號信forward 到了USPS 的Mail Lost Center, 這個在USPS 的 tracking 上可以查到。 現在她說USPS 告訴她找不到那封信了,要我再給她寄支票。 但我因為沒有留下買money order 的存根,所以無法查到那個money order 是不是被提現了。 現在她說要去法庭告我,我在法庭能不能說:
a. 你自己不提供forward address 給USPS,支票丟了你自己再給自己寄一張吧。
b. USPS 弄丟了你的信,不是我,所以我不能再寄錢給你。等會有空了去告USPS吧。
c. 我可以再去查查那張money order 的下落,但你要先給我$800費用。我不能提供免費的service.
在法庭上,法官或者從大街上喊來的一群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交房租的和不交房租的會如何斷這起案子呀???
他們會要我再重新寄張money order 給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