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通常就是guideline為基準,法官會要求她提供孩子的各項開支並酌情可能做一些調整,但是不會與guideline的數目相差太大。你們可以先自己討論,不能同意的話就請lawyer,還不同意的話就去法院,法官判了就必須執行。這是再簡單不過的案例,既不考慮她的收入,也不考慮你們雙方將來的家庭狀況,結果就是用straight guideline amount。通常不做ajustment. 加拿大法則就是簡單,少了很多糾紛
如果她和孩子去了美國,那就得用美國的法則,複雜多了。但是percentage wise 應該差不了多少,畢竟是以你的收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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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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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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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SHUANG!COOL!Fair enough
-可憐的人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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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05 postreply
12: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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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expenses是計算child
-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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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05 postreply
1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