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地方同時向我收取同一筆費用,我自己選擇一直打交道的管理公司,而非不知道是誰的追賬公司,況且,追賬公司還加了額外的費用。可以這麽說,假如管理公司讓我一直這麽每個月付下去,我根本不會去理睬什麽追賬公司。
可是管理公司發現了自己的錯誤,在二個月後關閉了我的賬戶,要求我直接向追賬公司繳費。(這裏又有新問題了,我同意管理公司把我欠繳的費用交與追賬公司來追討,並不同意管理公司把我正在繳付中的費用交與追賬公司加上額外費用來收取。這個以後再說)雖然管理公司在二個月後改正了錯誤,在這二個月中,追賬公司采取了許多不必要的行動,造成近2000刀的費用,這筆費用不應該由管理公司來承擔嗎?
從律師的角度出發,這樣能成為一個訴訟案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