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condo)在新洲普林斯頓大學附近。因為有一些短期租房的需求,我的房子模式是短期靈活出租。此前一直挺好,租客基本都是與普林有關的學者教授訪問科研,我也有找他們看大學給他們的offer letter. 因為基本都是外國人,無法查信用,但是都很好的人,幾乎都是每月主動提醒我什麽時候去收租。
我承認我對應該走的程序有點疏忽了。
5月來了一對白人母子,說兒子要在普林做intern, 想租兩個半月,從6月中至8月底。他們看中後,付了$500 押金。算是定了房子。正好他們入住的那天,是6/18,我因為孩子的畢業典禮去了外地,沒有及時簽約。我提前把鑰匙寄給他們了。
回家的那天,那位媽就告知樓下的屋主抱怨天花板漏水,我們估計我們的廁所馬桶有問題了,趕了過去,幸好我有買保險,就交保險公司處理了。於是我提出要他們一次性付清兩個半月的租金,他們的表情很奇怪,兒子半天才說:哦,該我付啊。然後就表示他們的開戶銀行很小的本地銀行(華盛頓州),取現不太可能,支票好一點。我說OK, 兒子在手機上飛快的點了一通,說是周一(7/3)銀行會寄支票到我家。
今天老太太忽然又報告警報器有問題,忽然不停的響,她嫌吵就拔下來了。處於安全考慮,我老公及時趕了過去查看,回來告訴我說他的感覺不好,老太太似乎在搞事,如果是電池沒電了,怎麽會亂響;
這個時候我才發現自己,既沒有與他們簽約,也沒有查姓名電話信用,連她兒子的offer letter 也沒有看到!
不知道各位有什麽好建議,我想盡快的想辦法不動聲色的要他們離開,在一個月之內,是不是可以無條件的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