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特別讚同錢多錢少為標準,而且是最重要的標準

錢多錢少,90%就決定了是否合理和怎樣應對。

經濟犯罪,法律就樹立了一個金額標準(大約5000元),超過就是重案。

契約精神很重要,但事物也是變化的,在合理範圍的變通是共贏,應當可以接受。如果價格不合理,律師死抱約定幹脆不辦(不賺這個錢),你的簡單契約並不能判罰,後果會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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