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舊文章:出國續領失業救濟金 違法

出國續領失業救濟金 違法

 

  據美國世界日報(www.worldjournal.com)報導,去年11月份加州失業率跌破12﹪,就業市場仍艱困。加州就業發展局持續發出失業救濟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不過,冒領這筆津貼的詐騙事件也層出不窮。律師提醒,失業救濟金是發放給“找工作”的人,若不在國內或旅遊度假,都不應該申領。

  失業救濟金是資助失業民眾的福利,未料卻引出諸多詐騙,其中不乏一些已回職場者,或離開美國境內、周遊列國度假的人。勞工法律師徐家鐳說,詐領一定有刑事責任,端視就業發展局決定,不過人若在海外,指控定罪確有一定難度,能做到的是迅速停發、追討,外加約10%利息與罰金。

  曾在汽車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林家傅,離開工作崗位已兩年。失業前半年,他急於尋找新東家恢複就業身分,但過了時間點後,態度漸趨消極,甚至開始享受失業族的額外樂趣。期間,他飛往台灣度假數月,又到明尼蘇達州探視親友,向加州就業發展局回報成例行公事,每個月支領超過3000元失業救濟金,日子過得很愜意。

  在倉儲業服務多年的徐先生,因公司人事裁減成為失業族,找工不著後收拾行囊返回中國大陸,並於當地找到新工作。不過,至今在美親屬仍協助他續領失業救濟金,每隔三個月頂替他回覆查核郵件或電話,再將收到的支票存至戶頭。身在異地卻仍支領政府福利金,徐先生的理由是“這筆錢本該屬於自己”,現在是向政府討回來,徐先生並不知此舉已經觸法。

  徐家鐳表示,民眾濫領失業救濟金其來有自。一般而言,加州就業發展局並不知道,申請人到底有沒有認真找工作,還是在墨西哥沙灘喝啤酒、曬太陽,關鍵是看個人是否誠實。因為發放失業救濟金的標準,是申請人“能工作(Ability to work)”或“可以工作(Available to work)”,凡人不在美國境內,亦或沒找工作、已經工作者都已經觸犯詐騙政府、偽造文書的罪嫌。他說,加州就業發展局也發現這弊端,對查核漸趨嚴格,以防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律師鄭博仁則說,失業救濟金是給找工作的人在失業期間補貼生活成本,不是拿來度假、旅遊的資金。若於非符合資格下申領被查獲,將被加州就業發展局追討所有費用,另得按情節輕重繳付罰金。專員會以信件與電話查核,另前雇主若發現有舞弊事端也可檢舉。

  不過,也有民眾因加州就業發展局疏失遭到連累,華裔居民楊國倫2002年申請過半年失業救濟金,到2009年申請第二次,隨即於2010年找到工作。他在上班後仍收到支票。楊國倫親自上門把支票送回,卻因該局內部作業錯誤,以致遭以詐領失業救濟金罪名起訴,甚至鬧上法庭。盡管最後還他清白,但楊國倫認為政府作業混亂,會被詐領龐大救濟金並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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