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當事人很難適用美國法律來調整。

本案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外資(美國)公司工作,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的永久居民,連短期的美國工作簽證(H1B)都不是,隻是按照美國的薪水標準獲取薪資,並且交的是中國所得稅,很難牽涉到內在的“美國”關係,唯一的“美國關係”是在中國境內的美國公司雇員。在中國,美國公司很多,象本案當事人(外企白領)的情況有成千上萬,如果美國法律都有管轄權的話,那麽中國主權法律就變成廢紙了。退一步,即使按照國際私法普遍通用法則也缺乏支持依據。由此,該當事人很難適用美國法律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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