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想請教幾個問題,但有種種擔心,現在終於鼓起勇氣發了。事情是這樣的:
我和前未婚夫在我懷孕的時候取消婚約,但他仍住在我這裏,以要看小孩為理由不肯搬走。現在孩子快兩歲了,我們衝突不斷,我再三讓他搬走,他都以我沒在他提出的撫養小孩條約上簽字為由不走。這些年來他交少量房租,但沒簽租房合約。他每天在家到處錄像錄音斷章取義采集證據。他說他搬走的條件是讓我出逐租客令,並注明不是他要遺棄我們主動搬走的,是我攆他離開我和孩子的, 因為不想以後在法庭上看著像不負責任的壞男人。我本想帶小孩去加勒比海度假並在春節出國去看已經癌症晚期的媽媽,卻發現小孩的護照不見了,讓他一同去再申請,他說我必須先簽一份他寫的保證他父親權益的文件才會考慮。
我幾天前拿到了一個別州的工作offer,也在東海岸,離我現在住的州3小時火車,可是他堅決不同意我帶孩子搬走 (他在startup公司負責國際業務,公司總部在西海岸,一半的時間在出差,另一半時間早出晚歸見不到孩子醒著)。我很快就要給公司回複(隻有不到兩星期的考慮時間)。新工作工資醫療福利更好 (小孩需要盡快做個全麻手術,醫保對我很重要),職位更高 (我一直掙的比他多),但如果他不同意我搬家,或者故意拖著,我該怎麽辦呢?如果由於種種原因我沒去成,最起碼怎麽能讓他搬走呢?
請大家幫我拿個主意,怎麽按法律程序處理這件錯綜複雜的事。我的底線是,大家好聚好散,一切以小孩為重。我希望他能盡量多陪小孩,參與小孩的人生,但我不希望和他再在一個屋簷下起摩擦,或者每次要回國看家人前都被要挾簽新不平等條約。實在不好意思在節日期間打擾大家。先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