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解釋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te)標準

本帖於 2016-11-07 04:50:25 時間, 由普通用戶 sueanabakery 編輯

請解釋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te)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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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逸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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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分析,首先如果將街拍行為進行分解,筆者認為可以分成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用攝像機或照相機等設備對位於公共場所他人的形象、動作、外觀的拍攝,第二個環節是將拍攝到的影像資料上傳到互聯網之中公開,供廣大網民瀏覽、觀看。下麵就以在美國對於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保護學說和實務上廣泛使用的“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te)標準來分別判斷街拍行為的“拍攝”和“發表”這兩個環節是否侵犯了隱私權。
“合理隱私期待”標準,出自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凱茲訴美國案(Katz v.United States)”。………………哈蘭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認為,個人是否為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護,取決於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要有確實的隱私期待“actual ( subjective ) expectation of privacy”,二是這個隱私的期待必須是被社會認為是合理的。人們往往對其私人事務是否公開和多大程度公開有一個判斷或預想。比如,在人來人往的街頭高聲地接打電話,交談內容可能被身旁的行人聽到,對此應該是有所預期。對隱私權的保護首先涉及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否侵犯隱私權要看當事人是否反對他人的介入或公開。而當事人的這種意願,可以通過其言行態度去推定。如果自願將自己的行為和信息公之於眾,就可以視其放棄了“隱”的意圖。此外,主體的預期隻有是合理的,其維護隱私的意圖才有可能獲得認可。所謂合理,是指按照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去衡量和推定,對隱私的預期處於正常的認知和判斷範圍之內,就應當得到認可和保護。在公共場所,用普通人的觀念來判斷,對私人行為的隱私預期通常是:不願私人空間被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入,或僅限於在有限範圍暴露,而不願擴大公開範圍,讓數量龐大的其他人群看到。當然這種預期需要在采取有效的隱匿措施之後才可以視為“合理”。因為普通人通常會預料到,在公共場所會有人觀察、注意,甚至記錄。如果任憑私事完全暴露於公眾的注意力所及範圍,就無法要求他人承擔不看、不聽、不記錄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保護隱私的預期,就缺乏合理性。

公民在公共場所的一般活動,比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情侶的親密行為和兒童的乞討行為,他們任憑自己的私人行為暴露於公眾視野,而不加以遮擋,可以推測他們沒有“隱”的意圖。而且地鐵口等場所人來人往,無法要求他人不注意自己的舉動,即使他們內心可能不願被觀察和拍攝(對於乞討行為,甚至可以推斷出他們希望被觀察、注意),在沒有采取隱之措施的情形下,這種期待往往無法得到認可和保護。

因此對於街拍行為的第一個環節,也就是僅在公共場所進行拍攝,隻要不涉及拍攝對象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會造成對於被拍攝者隱私權的侵犯。在一些案例中,法官也做出了這樣的判斷,比如根據《蘋果日報》2007年8月1日的報導,我國台灣地區某男子搭捷運時,拿照相手機偷拍對座女子的裙底畫麵,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隻有何女臉部及腿部鏡頭,並無“身體隱私部位”,即使該男子偷拍動機可議,且造成女子心理傷害,但仍未觸法,因此判他無罪。

至於街拍行為的第二個環節,將所拍攝的內容公開發表上互聯網上加以傳播,則與簡單的拍攝有所不同,因為行為主體將親熱、乞討或其他行為的公開,並不必然意味同意將此行為廣為傳播。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即使願意將自己私人行為暴露,這種暴露的預期也是限於彼時彼地,有一定的時空範圍。如果親密行為的視頻、乞討的照片被上傳至網絡,被為數眾多的網民隨意點擊觀看,這就超出了當事人的預期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講,上傳者的行為是對他人隱私的侵犯。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合理隱私期待”標準,街拍等公共場所拍攝行為,如果僅是進行拍攝等記錄活動,一般不會造成對於被拍攝者隱私權的侵犯,但是如果將所拍攝的內容上傳到網絡上公開發表加以傳播,則極有可能侵害被拍攝者的隱私權以及隱私權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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