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律師解釋的清楚

兩個案子分開,即使你的猜測對,但處理上不應該混在一起。

第一個律師的意思:放棄第二個,因為保證<=25%的可能才不漲保險,所以即使爭到你的責任是80%,不也一樣要漲保險嗎?何必費這個律師費和精力時間去爭同一個結果。他如果能夠幫你打好第一個案子,賠很多錢,還是很值的。

如果打贏第一個案子,你不能工作損失的補償,應該遠遠大於第二個案子引起的漲保險費吧?我沒明白第二個律師怎麽用這兩個做比較。“他也不知道如果官司贏了後從汽車保險退了的錢可以不用全部給醫療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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