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來源: 檸檬椰子汁 2016-09-30 05:15:2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894 bytes)

原文:“三月中,甲方讓乙方另找房子。乙方仍住客廳。四月中,甲方告訴乙方,如現在不搬出,等到搬出時也要提前30天告訴甲方。第二天乙方就告訴甲方四月底搬家。”

既然甲方早已通知乙方,乙方仍住在客廳並不抵消甲方的通知。乙方30天後(三月中到四月中)仍然不搬出,也不抵消甲方的通知。所以,“甲方告訴乙方,如現在不搬出,等到搬出時也要提前30天告訴甲方。”這個要求是不合理的,和原先的約定也是抵觸的。

這是甲方自己“發明”法律的結果。希望甲方還200元了事。否則出庭可能被判擅自克扣押金,罰的可能更多。

原文:“另外三百是居住客廳三個月,每月應該退回$100租金,理由是客廳應該比房間便宜。”

這個要求乙方不會達到。乙方可能僅僅是借此討價還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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