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實際上是一個小案,選擇庭外和解也是一個聰明之舉。通常,法官對小案如有當事人提出庭外和解,尤其是初犯,一般都會準許,做一個象征性的處罰,也就是輕罰,不做刑案留底的記錄。
但這裏要注意一點,由於文化的不同,國人經常會誤解的地方,就是關於criminal record的現實法律意義,國人一般認為沒有criminal record就等於沒有什麽事情發生,也就是認為壓根兒就沒有發生過這事情。但從北美的法律事實來看,否!
我們從事實論來看本案,“讓當事人寫個道歉書,做社會服務10小時,然後檢察官撤銷了控罪”,這就說明了控辨雙方商妥了一種經法官認可的一種處罰,此前提是“認罪”。既然“認罪”了,又“處罰”了,很難說明沒有“汙點”,隻是沒有“刑事留底”而已。
居士經驗地以為,“criminal record”相當於中文裏的“刑事留底”概念,而不等同於“什麽事情沒發生過”。
對這個案子來說,好在是初犯,已經執行的處罰(社會服務10小時),而且五年來再也沒有重犯過。由此,對於美國簽證的一句話,可以這麽理解:上述事件已被“pardon”和“granted”了。
回複:這兩句話應該如何理解?
所有跟帖:
•
謝謝居士的解答,你說的切中要害,一般國人的想法就是你所說的
-要遵紀守法-
♀
(268 bytes)
()
02/13/2005 postreply
23:22:19
•
回複:謝謝居士的解答,你說的切中要害,一般國人的想法就是你所說的
-法居士-
♂
(66 bytes)
()
02/15/2005 postreply
22: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