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對方未經您許可,不能自己招房客,就算是你同意,這兩人也是與房客有約,與你無關,除非你要改動現有的租約容許你的房客與其他二人一起合租,良心說,據您提供的資料,這絕對不是好主意....
所以簡單的答覆是,絕對不要收任何一人的錢,等八月底以書麵通知(事實上您應該在租約到期前 30 天給這個通知),告知對方不再續約,然後請對方走人,(你可能還需要給對方一筆錢,求他走人,所以對方不會說你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通知他不再續約....),至於他所找來的房客,不要與這兩人浪費時間,公事公辦,除非你做完背景調查確定這兩人沒有問題,你可以等現在的房客走人之後,另外與這兩人簽新的租約....
絕對不要貪現在,一定按照當地法律走正規程序,(你錢上可以給對方方便,但是程序絕對不要走捷徑,一定要按程序走,否則後患無窮,切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