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現在找DA usually is useless”? 現在的法律程序變了?案子少了,所以法官都願意每個案子都審?你的情況有什麽特別之處?
我從來沒有看見過老貓或者檸檬說“usually",一個不願意為客戶爭取任何哪怕微小機會的律師,告訴我because of "usually", 我有什麽信心信他在法庭上可以力爭?
你可以谘詢3-4個律師,即使答案一樣,總有一個給你比較信服一點兒的原因。。。(如果你想知道的話。。。。否則你就別管了,隨他,不是他有多大本事,而是美國法律對第一次觸犯刑法的人很寬容,梁警官的案子就是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