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遺囑必須書麵注明是遺囑,而不是隨便什麽信件或者錄音錄像。有的繼承人拿大伯的信來討遺產,說某年某月大伯親筆寫信說把房子給他。那個不算。
2. 最常見的是,寫好遺囑(或者打印出來),在兩個見證人麵前簽字,不必公證,不必找律師,見證人可以是繼承人之一。
3. 比較少見的,但是也是合法的是,遺囑全部手寫,下麵簽字。這個用於來不及找證人的人,比如上戰場的士兵,被車撞的,臨終前才想起來的,等等。這個必須是全部手寫,拿一個遺囑樣本填個數簽個字,不算。
4. 遺囑以最後時間立的為準,但是前後立多次,隨便改變繼承人份額,容易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