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我很痛恨樓主這種行為,也恨其沒有悔意公開叫板人家該打,我甚至還QQH希望她不再犯。但我痛恨她的同時也願意給她我力所能及的幫助(昨天以來我在法壇冒的泡是過去N年總和的若幹倍),更希望借助她的case,兩壇所有看帖的人都引以為戒--千萬不要打人,公開或private,有問題尋求各種幫助,千萬不要自己主張(至少因而昨天就是這麽告訴我teenage的兒子的)。
我之所以在上上樓一個跟貼提到理解某種家暴,是因為於理我的確能理解這個行為--憤怒老公捉奸在床當場給了隔壁老王當臉一拳又給了自己老婆一個耳光。我理解這行為,這是理。
我也明白隔壁老王和那妻子有臉的話他們可以call警察,警察也可以給那老公開battery ticket因為打了老王,因為家暴打了老婆。他有理並不代表他就可以打人。那老公則應該承擔打人有的所有consequence。這是法。
我理解並不代表我認同那老公可以逃避法律責任,隻是捉奸在床這個原因下被打方自知無理一般不會call警察來告那老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