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租賃公寓的問題,請教老貓和諸位有經驗的網友。
當初找房子犯了魯莽急躁的錯誤,導致我現在租的公寓有點貴,也沒看清租賃合同,現在發現一個嚴重的問題,想要提前做點兒準備。
我的困難:如果我失業的話,我老婆一個人賺錢就沒辦法住得起現在的公寓。
那麽公寓的租賃合同有這麽一條,就是如果要提前解約搬走(簽了一年),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管理辦公室,同時需要從以下條件的賠償中二選一。
1)從我們真正搬走那天算起,到我們這個公寓招到新的租客為止,這期間公寓管理方的損失我們負責賠償。換句話說就是即使搬走了,也要繼續支付租金直到辦公室找到新的租客。
2)從我們搬走那天算起,一次性賠償一個半月的租金給公寓管理方。
從我們的角度,肯定是想要執行到合同期結束,但是為了防止我突然失業,所以我就想要先和懂的網友問問清楚。
就是萬一我失業了,我住不起這個公寓了,上麵兩個選項我要選擇哪一個呢?拖家帶口賺錢也是蠻辛苦的,所以請懂的網友給點意見。
先謝謝版主和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