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底為了管好咱們老百姓。一般來講立法要嚴執法要鬆。這樣政府又特顯“仁政”還貝兒有權力想整誰就整誰。
象這種小偷小摸的“罪犯”被商店抓一次給他(她)的警告就足夠了何必再審判他一次呢?而且審判一個人是要人工要錢的另外監獄也沒那麽大地方。
下麵一個案子發生在我的鄰居之間,A/B當著其他人的麵把C打了。警察趕到現場問C是否起訴 (PRESS CHARGES)。C說“YES”,警察就當場逮捕了A/B。A/B的律師到了監獄(拘留所)讓他們幹的第一件事就是起訴C!!!這應該叫惡人後告狀。這樣就有了”PEOPLE VS。A/B“和”PEOPLE VS。C“倆個案子。後來C的律師“違背”了C的命令和A/B律師和解在庭上雙方同時DROP CHARGES 這樣倆個案子就撤銷了。
但在”打老婆“的案子上有所不同,即使後來老婆放棄起訴檢方也很可能堅持起訴。起碼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網站上是這樣說的。
您也錯啦。
本文內容已被 [ 灰熊 ] 在 2004-02-03 07:43:15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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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法律我也不是很清楚,但好象這種CASE的程序應該 -ilovemoney- ♀ (53 bytes) () 09/07/2003 postreply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