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這種小偷小摸的“罪犯”被商店抓一次給他(她)的警告就足夠了何必再審判他一次呢?而且審判一個人是要人工要錢的另外監獄也沒那麽大地方。
下麵一個案子發生在我的鄰居之間,A/B當著其他人的麵把C打了。警察趕到現場問C是否起訴 (PRESS CHARGES)。C說“YES”,警察就當場逮捕了A/B。A/B的律師到了監獄(拘留所)讓他們幹的第一件事就是起訴C!!!這應該叫惡人後告狀。這樣就有了”PEOPLE VS。A/B“和”PEOPLE VS。C“倆個案子。後來C的律師“違背”了C的命令和A/B律師和解在庭上雙方同時DROP CHARGES 這樣倆個案子就撤銷了。
但在”打老婆“的案子上有所不同,即使後來老婆放棄起訴檢方也很可能堅持起訴。起碼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網站上是這樣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