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我申請motion for visiting time, 但是我的刑事案件沒有結果,我不知道如何麵對孩子,在法庭的最後一刻,主動撤銷了。但是,法庭給我一個新的出庭時間,2016年2月24日。
2015年12月,我太太再次申請離婚,2016年1月的一天,她的律師突然打電話給我,說我太太很想讓我見孩子,隻要我接受summons。我說我接受,並且雇了離婚律師。但是,幾個星期後,在2016年2月24日出庭之前,她的律師突然又發信給我的律師,說不打算給我summons,但是根據我過去的行為,不容許我在沒有被監視的情況下見孩子。我和我的律師當時都認為,她可能還沒有想好離婚,需要時間,也許我們自己可以解決。所以,就暫時放下,等待。。。最終,我們2月24日都沒有出庭,離婚法庭dismiss了case."
你兩次出庭要求探視都是自己放棄。你的解釋不通。
第一次,2015/9, 不知道如何麵對孩子?如果沒有做,告訴孩子自己沒有做對不起媽媽的事情。如果做了,對孩子道歉。但是不知道如何麵對孩子,是你自己不敢承擔責任。
第二次,2016/2/24,也許我們自己可以解決?什麽解決?你幻想和好?這個和探視有什麽關係?
自己想見孩子就去申請,一年內兩次放棄機會,我們建議什麽有什麽用?
你的律師要尊重你的意願,所以一些話他不會明說明問。你來這裏,別人可以隨便問你以前做事的原因。雖然可能麵子上不好看,但是也是有參考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