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上星期,在PUBLIC PARK
我們全家去公園玩,晚上在公園露天餐館吃飯時,可能我太太的頭碰到桌子,導致頭流血。 我當時真的沒注意到,我太太也說沒感到疼。警察來了。說有人報警。他們當時逼問我和我太太到底怎麽回事。他們認為是我打的我太太。逮捕了我, 控告我 SIMPLE ASSAULT 2C:12-1A(1)。還在報告上說是我以強力拽我太太的頭撞鐵桌子導致她頭出血。我和我太太跟他們解釋他們不聽。當時周圍很多人,根本不可能向他們說的我以強力拽我太太的頭撞鐵桌子導致她頭出血。
我想問您象這種CASE,會是什麽後果。我以前沒有任何前科。
我是綠卡身份,2008拿的。原本7月帶女兒回國的,不知道在CASE PENDING 期間可以回國嗎。
忠心感謝您對我CASE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