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來探親,在附近小公園被狗咬傷,當時找到狗主人(白人老頭),狗主人答應我們去看ER 並承擔醫療費,於是就放心地去了。一個月後ER賬單到了,是媽媽的名字,醫院加醫生費用共一千多。狗主人看到賬單以後,居然說自己很老了,不能因為付這個賬單影響生活質量,拒付賬單,然後進而否認自己的狗咬過媽媽。現在媽媽已經回國。
與狗主人總共見麵兩次,第一次僅口頭交流,他再三道歉並說自己已經將狗隔離懲罰,我們著急去er, 沒有留任何書麵證據。 第二次送賬單時用手機自己錄了對話,對方並不知情,當時他仍未否認付賬,隻是說聯係一下自己保險公司。幾天後他再電話明確拒付,以後就拒絕我們的任何聯係。
想問一下:
如果去小額法庭,勝算大嗎?查了下我們州不屬於 two party consent,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如果最後對方一直拒付未果,賬單轉到討債公司,會對我們信用產生影響嗎?媽媽以後會不能入境嗎?
另外看到不少人說ER賬單可以argue, 請問我可以先去argue 賬單讓金額少一下再去找他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