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財產分割是依據已經累積的財產而不是"未來可預期"的部份,所以您的想法如果是你們雙方可以同意這種安排當然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對方不願意這麼做,那麼法律上不能將未來對方需要支付的部份計算進來作為財產分割的一部份
事實上從客觀的角度來說,您基本上是"要房子",要退休金,要股票,而對方所得到的是日後不需要負擔"大部份"的贍養費 (還不是一筆勾銷),良心說,換上是您,您會接受這個要求嗎? 您所提出的 "我身體欠佳,多年照顧家庭..." 都是事實,如果雙方還有情義,這當然需要放在考慮之內,問題是已經撕破臉走到離婚,你認為對方會考慮這些嗎?
你最好的選擇是一人一半,賣房之後另外再找居所,或是考慮提議你按照比例向對方租用這個房屋,對方如果付贍養費,你照付租金,對方如果不付或是玩花樣,你就不付....(或是你需要用你手中的 401 K 或是持股來換取對方的產權,總之你不可能什麼都要,而對方什麼都不拿,這種想法隻能說是不符合現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