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似乎很善於快速總結一個大道理,這個習慣叫做“小聰明”。法律裏麵耍不得小聰明,需要你認真對待每一個術語。不同的術語不是簡單地誰比誰有效,因為他們內部有不同的有效性。
Will隻是一個人的意願,在紐約州,一個配偶不能單方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所以有elective share。
但是,另一個配偶可以自己放棄elective share,甚至放棄任何繼承。這個放棄可以在配偶死後,也可以是在結婚前簽訂prenup,也可以簽訂postup。這個道理不是prenup或者postnup比will更有效,而是說另一個配偶的主動放棄當然比死者的遺囑更有效。
但是,一個配偶在postnup放棄繼承,卻不一定能夠有效。要理解postnup和prenup的區別,首先要理解他們是在合同形成時的區別。
合同最基本的條件是雙方達成一個交易 (consideration)。prenup的簽訂,是雙方結婚的交易,就是說,both side want to give up something to get married. 結婚的行動本身就是交易的一個內容,一般認為結婚對雙方都是益處。那麽不管prenup條件對一方如何苛刻,那方既然得到結婚這個益處,一般認為交易存在。
Postnup的問題,是簽署的時候雙方已經結婚了,所以結婚行動本身不是交易的一個內容,那麽postnup具體有沒有“交易”,需要的是雙方都犧牲或者得到什麽來換取對方犧牲或者得到一點東西,不能是隻有單方貢獻,或者一方的犧牲獲得遠遠大於另一方的犧牲獲得。如果postnup對一方很苛刻,由於postnup簽訂的時候結婚這個益處不是交易的一部分,有可能這個苛刻的postnup不成立,因為交易不夠公平。
再來看看一個特殊情況:在一方有錢一方無錢的情況中,prenup簽夫妻互相放棄繼承,雖然無錢方放棄得比有錢方多,一般都是合理的,因為無錢人得以和有錢人結婚,這是個重要的交易條件。但是如果婚後一方無錢另一方有錢簽postnup,說互相放棄繼承,由於雙方已經結婚,有錢方放棄的少,無錢方放棄的多,這種postnup很可能就被判為無效合同,因為交易不公平。
總論,由於prenup附帶結婚行動,而postnup不附帶結婚這個行動,prenuptial可以比較傾斜,而postnup必須比較公平。法院對postnup的分析比prenup要嚴格許多。
http://www.divorceny.com/stips/postnuptial-agreement-vacated-for-overreaching-16-years-after-entry/
http://www.bld-law.com/Articles/The-pros-and-cons-of-postnuptial-agreements-in-New-Yor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