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美國公民權法案》第七篇首次將“性騷擾”寫入法律,作為“性別歧視”的形式之一。在美國平等機會委員會(EEOC) 法律中

1964年《美國公民權法案》第七篇首次將“性騷擾”寫入法律,作為“性別歧視”的形式之一。在美國平等機會委員會(EEOC) 法律中給予了明確界定:“處於性需要而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語言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後,明確或不明確地影響一個個體雇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討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